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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言詞證據法理依據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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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非法言詞證據的依據
從證據能力上看,由刑訊逼供等獲取的口供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的表達,那麼,其供述的客觀真實性就會受到極大地質疑。儘管司法實踐中,不乏經過刑訊逼供獲取到與案件主要事實基本相符的證據,但並不能消除人們對這種證據的質疑。此外,將採用刑訊逼供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作為非法證據,也與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相符合。
與程序上嚴重違法而收集的言詞證據不同,瑕疵的言詞證據,在收集程序上並沒有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的訴訟權利,也不會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實質性影響,若僅僅是因為程序上有技術性失誤就將其認定為非法證據加以排除,顯然與刑事訴訟追訴犯罪的基本價值理念背道而馳,有矯枉過正之嫌。但是,對於瑕疵言詞證據,並非因其僅有輕微的瑕疵就將其與非法證據完全隔離開來。此種情形實際是,法律規範給予瑕疵言詞證據兩次評價。當證據收集程序有技術性偏差的時候,法律規範給予其第一次「評價」,即通過賦予辦案人員自行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形式,將瑕疵言詞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能力加強,使對該證據的質疑降低或消除,從而扭轉為合法言詞證據。
二、相關知識
關於非法取證方法的種類,本條明文列舉了「刑訊逼供」、「暴力」、「威脅」這三種,在審判過程中,只要法庭認定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通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得的,或者認定某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是通過暴力、威脅手段獲得的,則該言詞證據就應無疑義地被排除,也即被絕對排除。
這裡的「刑訊逼供」和「暴力」強迫獲得證詞實質含義相同,僅針對不同對象區別使用。刑訊逼供和暴力手段不僅包括那些對被告人進行的實際身體虐待手段,還包括那些使被告人產生極度身體不適感覺的手段,例如針對被告人採取長時間不間斷的訊問、飢餓、長期強光照射等方法。這裡的「威脅」,主要指心理強迫手段。與使用暴力手段一樣,心理強迫手段也可以有效地征服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心理壓力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它可能僅僅產生於一個暗示:如果被指控者招供,其「處境就會有所好轉」。它也可能是其他一些許諾或獎勵,諸如,保證不會針對其配偶採取任何不利行為,或者,如果被告人招供,他們會竭盡全力為其家庭提供福利救濟。精神壓力還可能來源於針對被告人的家庭成員採取不利行為的威脅,諸如將帶走被告人的小孩並將他們留在孤兒院,除非被告人作出招供。
在這裡我們需要在進一步解釋的是證據不是我們自以為的證據,而是我們法律認定的證據,只有這樣的證據才具有效力,才能夠證明您的觀點。所以如果您對於證據一定要有正確的認識,否則發生什麼糾紛就麻煩了。如果您還有想要了解的,請諮詢我們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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