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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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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國家,我們無論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是存在著訴訟時效的。所以擔保債權也是有著訴訟時效,那麼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


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是,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者的差異非常明顯。
很顯然,擔保法《解釋》賦予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超期後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這種規定的理論依據在於,認為抵押權系獨立的物權,其不應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直接掛鈎,使二者在司法保護期上完全重合。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於非強制力保護的範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
上述問題的解決,首先應當考慮法律的效力層級。筆者認為,物權法的效力層級高於擔保法,故抵押權必須隨同主債權一起適用訴訟時效。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抵押權的實現期間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步,那麼就意味著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不超期時,抵押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抵押權的實現。
但有理論誤認為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間壓縮在主債權屆期之日起的兩年之內。這一誤解的根本原因在於,將債權屆期與時效屆滿兩個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視了主債權時效的動態性和可變性。由於主債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其必然要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的普通訴訟時效度,還要適用第139條和140條關於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這樣,主債權屆期後其時效存續的實際時限可能大大地超出兩年的範圍。由於上述主債權時效的動態性直接限制了抵押權的實現期間,故抵押權的存續期限仍然是一個無法絕對固定的時間段。
擔保法《解釋》一方面對主債務人所獲時效利益予以確認,另一方面又用“緩期兩年”的方式延續了與主債務人處於同一責任體系的抵押人的責任期間。由於抵押人在承擔了清償義務後享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故當抵押權人用該《解釋》所賦予的“緩期兩年”的特權迂迴實現抵押權後,等於又變相地使主債務人喪失了其所獲得的時效利益。
另一個問題是,當抵押權因時效屆滿而喪失司法強制力保護後,是否應當視為被徹底“消滅”或是應視為已轉換為一種自然債權而繼續存續?筆者認為,自然債權的解讀更加符合誠信原則。如果超期後抵押人仍然自願履行債務,那麼法律沒有必要禁止這種基於誠信理念的償債行為,故應當尊重抵押人的這種意思自治權而不能強制性地否認其恢復承擔抵押義務的法律效力。
此外,關於質權和留置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物權法未加規定。但時效與質權是有必然聯繫的。因為質權人的主債權也存在著時效問題,不能認為質權人持有質物就視為其時效持續中斷。


二、擔保訴訟時效是什麼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於、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為一種可約定的除斥期間,在這斷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過了期間,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後,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三、擔保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依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保證因合同而產生,因此,在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產生保證之債,保證之債作為債權之一種,受訴訟時效的制約。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訴訟時效可依法中止、中斷或延長。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因此免責,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依擔保法解釋,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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