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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房產躲避債務 這樣的合同被撤消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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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園區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法院支持原告劉某要求撤銷被告張某房產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
“老劉,我是真的想還錢的。可是我手上沒錢,也沒房沒車的,你看這……”面對債主劉某一次次的催款,張某兩手一攤。一年前,張某因經營不善急需一筆資金周轉。劉某見張某平時為人忠厚,做生意也很講誠信,便爽快地借了20萬元。然而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張某還是沒有任何還錢的意思,甚至拒接劉某的電話。原本關係不錯的二人鬧得有些僵。經過調解,劉某同意再寬限張某半年。誰知張某為了逃避債務,竟然將名下唯一一套房產無償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並聲稱欠錢的是自己,跟兒子無關。劉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到法院。
法院查明,被告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時,因規定不可以無償轉讓,便隨便填了10萬元的轉讓價格。該房產位於園區某中高檔小區,面積約106平方米,價格不菲。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張某在明知自己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將其名下唯一房產轉讓給兒子,致使債務未得到履行,其行為具有主觀惡意逃避債務的性質。被告張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決定依法撤銷被告與兒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張某和兒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屬於惡意轉讓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劉某是否享有撤銷權。我國《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明知實施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仍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方式無償轉讓房產,具有主觀上的惡意。符合主客觀要件的撤銷權就是可行使的撤銷權,被告的行為自始無效,並產生無效行為的後果。因此,原告劉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提出請求撤銷該合同的訴訟情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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