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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論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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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公共 服務
  論文摘要:
從公共服務的視角來看,我國的事業單位改革實質上意味著對政府直接生產公共服務的方式進行調整。我們理解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是簡單的對號入座,將各種事業單位按照服務性質的不同分別轉化成相應的 社會 主體,而是從總體上強調鼓勵企業、非營利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具體生產,改變政府作為單一生產方的局面,在政府作為公共服務提供方的前提下形成一種多元競爭的格局,從而確保公共服務的質與量。
  
  在我國,事業單位的改革在實踐上已經推行了許久,時至今日,它仍然是政府改革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課題。黨的十七大非常明確地指出下一階段的改革方向,繼續使用了「推 行政 事分開」、「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等詞句[1]。這說明事業單位的改革仍有待深入,似乎也印證了「事業單位改革正涉入深水區」的說法。筆者認為,在艱難複雜的實踐面前,人們應該在 總結 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未來的改革路徑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認識,否則,事業單位的改革可能又會陷入漫長的摸索階段,能不能在嚴峻的現實 環境 中取得實質性進展有可能成為未知之數。本文擬在簡單回顧事業單位改革歷程的基礎上,結合公共服務體系構建的大背景,談談對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看法。
  
  一
  
  自從20世紀80年代初政府開始嘗試推行事業單位改革以來,伴隨著事業單位的總體面貌不斷發生著變化,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事業單位改革的探討一直比較活躍,討論主要集中在三個問題:一是我國的事業單位為什麼要改革?二是在改革的過程中出現了哪些問題?三是對繼續改革的種種思路構想。對於這三個問題的回答,其實也從側面描述了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歷程。即在 經濟 領域推行政企分開,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的同時,公眾對龐大的事業部門日益不滿,沉重的 財政 供養之下的事業單位似乎並沒有發揮顯著的作用,因此改革開始進入摸索階段,最終為與建設 社會主義 市場 經濟相協調,開始向政事分開、社會化的方向前進。不論當初改革的直接意圖如何,現實是改革過程中出現了讓人失望的局面,包括一批事業單位被推向市場,導致政府向人們提供的公共服務日益縮水;而有些事業單位在享受財政供養的同時卻不能向公眾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這些現象綜合起來,加上近幾年來人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直接導致了這樣一個印象,即現有的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無論是在公平還是效率上都不能滿足需要。換句話說,沒有人認為事業單位的改革已經取得了成功。理論界在這個基礎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紛紛在黨的大政方針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思路,實踐中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做了積極的探索,其中實質性的關注點就在於「分類改革」。實踐中政府部門在摸索應該怎麼分類,理論上學者和專家們也根據一些理論對事業部門進行了分類。這種情況讓人覺得當下事業單位改革似乎並不是一件難事,因為如此一來,事業單位的改革就只剩下了一個主要任務,即將各種事業單位按照現行的服務性質劃分,然後對應地將之轉化成不同性質的社會主體,我們所要做的就是這個工作嗎?筆者不以為然。
  筆者認為,如果分類改革指的就是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分類,隨之一一對應將其轉化成不同性質的社會主體,恐怕不能從根本上實現目標。我們的目標並不僅僅是將事業單位這個部門從總體上削減、分化,而是有必要把眼界放寬,著眼於建設服務型政府;如果能將事業單位改革與構建公共服務體系結合起來考察,那麼,分類改革就值得重新理解。
  
  二
  
  在我國,事業單位指的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從事 教育 、科技、 文化 、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2]。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事業單位的實質是政府為了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而直接組織的公共服務生產部門,所以我們完全可以把事業單位的存在看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具體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更適宜把事業單位的改革放到公共服務體系構建的大框架下討論而不是孤立地討論它本身。很顯然,事業單位的改革必定關係到整個公共服務體系的某些變化,因此,只有掌握了整個社會如何提供、生產公共服務,我們才能更科學 地理 解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
  關於公共服務,國內的很多學者現在已經接受了美 國學 者埃利諾·奧斯特羅姆對公共服務產業中區分提供方和生產方的做法。埃利諾·奧斯特羅姆認為,在公共服務產業中有三方,即提供方、生產方和受益方,其中提供方指的是負責公共事物的規劃、 融資 、安排生產、 管理 、監督的一方;生產方指的是適應提供方的要求,直接生產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按照數量和質量要求輸送給用戶一方[3]。按照這種觀點,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和生產者可以分開,各種主體可以進行多元組合,這徹底扭轉了以往人們認為公共服務只能由公共部門親自生產的觀念,為公共服務的社會化提供了理論依據。我們認為,一個社會中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是政府和非營利部門,其中政府是以強制 稅收 為公民提供服務,非營利部門是人們自願結合,利用社會資源提供公共服務,而企業的主要目的是追逐利潤,所以顯然不在此列。而對於公共服務的生產者,政府、非營利部門、企業都可以擔任,比如,醫療衛生服務,政府可以辦公立醫院,非營利部門可以民間出資辦非營利醫院,私人也可以出資辦營利性的醫療機構以此謀求利潤。所以,公共服務的生產者事實上可以多元化,沒有理由認為一定要公共部門自行組織生產;只要公共部門負責提供,無論具體的生產交給誰,都沒有推卸責任,也就沒有理由反對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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