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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書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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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依法成立、依法經營的法人單位,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地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突發意外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導致污染損害,且被縣級以上(含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為環境污染責任事故,並由此造成承保區域內第三者的下列損失,由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因污染損害遭受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
(二)第三者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性命令對污染物進行清理髮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費用。
第四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擴散,減少對第三者的損害,或為了搶救第三者的生命、財產所發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地震、火山爆發、海嘯、雷擊、洪水、暴雨、颱風、龍捲風、暴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災害;
(七)在本保險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發生的意外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損害;
(八)矽、石棉及其製品;
(九)井噴。
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依法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間接損失;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
(七)被保險人從事業務活動過程中因業務的需要所進行的經常性排污行為所導致的累進式、漸變式損失;
(八)應當經相關環境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驗收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場所或機器設備發生事故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
第九條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費用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二條保險費由保險人根據累計賠償限額、被保險人所處行業類型及其他風險狀況等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其金額。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五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第十七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未在約定交費日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付保險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交付的保險費總額。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品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但前述檢查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還應當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相關材料;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法院等權威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五)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包括:受害人的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等醫療原始單據;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程度證明: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鑑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六)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包括:損失、費用清單;
(七)被保險人對污染損害進行調查的相關報告、資料、評測等,清理費用的發票單據;
(八)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九)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對第三者清理費用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費用賠償限額,對每次事故多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對每次事故多人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0%,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每次事故發生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外另行計算,但不得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九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八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但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0%,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的10%。
第三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三十六條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保險費的3%扣除退保手續費後退還投保人剩餘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表計算剩餘保險期間的應退保險費。投保人要求增加或減少賠償限額的,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表計算應收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八條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需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解除合同申請書;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本保險合同於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的二十四時起解除,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主要特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點:
(1)承保條件嚴格,承保責任範圍受到限制;
(2)個別確定保險費率,具有特定性;
(3)經營風險較大,需要政府支持。
而且合同變更的話需要雙方協商決定,如果要解除合同的話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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