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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非法排放?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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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污染環境罪認定非法排放是需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客觀來確定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才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致使三人以上死亡,才能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客觀來綜合確,明確污染環境罪「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等。
新增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重要完善。其中一方面修改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修改後,罪名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據此,「嚴重污染環境」不再以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實害結果為必要。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即構成污染環境罪;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即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還下調了其他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犯罪。對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適當下調,加大了打擊力度。「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才認定為環境監管失職罪所要求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入罪要件,而則調整為「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入罪門檻明顯降低。
兩高明確污染環境罪「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標準: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由於政策的調整難以一蹴而就,一些具有處置、利用危險廢物能力的企業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處置、利用危險廢物,只要未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從刑事規制的角度不應當加以禁止。否則,由於危險廢物的處置能力現狀,這些危險廢物可能會被非法傾倒、排放,反而造成更大的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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