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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嗎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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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1、法人分支機構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簽訂、履行合同,損害本公司產生的賠償責
2、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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