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2023農業綠色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2023年11月15日

- txt下載

2023農業綠色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為減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農產品品質和質量安全水平,促進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XX省農業農村廳XX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浙農專發〔20XX〕10 號)、《XX省財政廳 XX省農業農村廳關於提前下達2023年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的通知》(浙財農〔2022〕72號)和《XX省農業農村廳XX省財政廳關於下達2023年省農業農村現代化先行資金任務清單的通知》(浙農計發〔2023〕6號)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2023年全縣計劃推廣應用商品有機肥3000噸以上。

  二、推廣重點和補貼對象


  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重點支持化肥定額制實施區、化肥減量增效實施區、耕地質量提升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等實施區域,包括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水稻等作物。重點支持對象為推廣使用商品有機肥的種植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規模經營主體指全年複種糧食作物50畝以上、設施蔬菜5畝以上、露地蔬菜10畝以上、水果茶葉30畝以上的種植大戶,以下簡稱“農戶”)。

  三、商品有機肥質量標準


  本項目所指的商品有機肥包括商品有機肥和生物有機肥,需經肥料登記許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農業有機廢棄物資源為主要原料(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風險或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泥、垃圾等)、經發酵腐熟除臭後製成的有機肥料等產品,氮磷鉀總養分、有機質、重金屬及水分含量和酸鹼度指標分別達到《有機肥料》(NY525-2021)、《生物有機肥》(NY884-2012)要求的產品。

  四、補貼標準


  商品有機肥補貼標準為300元/噸。

  五、供肥企業的確定


  實行供肥企業備案制。供肥企業所生產的有機肥主要原料須來源於本省(須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營業執照、肥料登記證等證件齊全,組織機構健全,生產條件良好,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和出廠合格檢驗的質量控制條件。凡願意在XX縣供肥的企業,須填寫XX縣商品有機肥供肥企業備案表(附件1),並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XX縣農業農村局植保土肥站報備,備案名單在XX縣人民政府網站上統一公示。

  六、購肥流程


  (一)農戶申請。農戶填寫申請表(附件2)一式二份,到種植地塊所在鄉鎮申請。農戶需提供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承包權證或流轉清單等證明材料作為種植面積依據。周年單位面積有機肥補貼量不超過2噸/畝,同一田塊3年內有機肥補貼量累計不得超過6噸/畝,購肥發票日期作為購買日期,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為一周年。
  (二)鄉鎮核實。鄉鎮負責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表經鄉鎮審核簽字蓋章後一份報縣農業農村局植保土肥站,一份自行留底。
  (三)縣級統籌。縣農業農村局根據鄉鎮上報的申請數量,結合年度推廣任務數,進行統籌安排。申報數量超出目標任務數時,以發票時間為準,任務數範圍內購買的按300元/噸給予補貼,超出任務數部分視財政資金情況給予補貼。
  (四)肥料採購。農戶自主採購,從已備案的供肥企業購買肥料。農戶購買肥料後,需保存好購肥發票、送貨單和匯款憑證。

  七、補貼發放


  (一)鄉鎮核實。鄉鎮負責人員根據申請表、購肥發票、送貨單、匯款憑證等資料,對轄區內的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數量進行核實和匯總(附件3),並進行公示(需留存公示照片)。公示期7天,公示內容包括補貼對象、應用作物、應用面積、購肥數量、補貼數量和補貼金額等。應用匯總表經鄉鎮簽字蓋章後連同公示照片、購肥發票、送貨單、匯款憑證等資料分別於2023年10月30日以前和2024年5月31日以前報縣農業農村局植保土肥站。
  (二)補貼發放。縣農業農村局根據鄉鎮確認上報的材料建立台賬,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審核情況通過“一卡通”將補貼資金髮放到補貼對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商品有機肥推廣應用事關農業綠色發展、生態環境建設、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和部門協作配合。
  1、縣農業農村局植保土肥站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宣傳培訓、技術指導和項目管理等工作;縣農業執法部門負責質量監督,做好抽查工作;
  2、各鄉鎮做好項目申報、審核、監管和上報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積極發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種植大戶大力推廣應用商品有機肥;
  3、縣財政局做好資金配套支持及補貼資金的審核、監管、撥付等工作。
  (二)加強質量監管。供肥企業要對每一批次商品有機肥進行質量自檢,並附上出廠合格證,每50噸至少隨機抽取一個樣品,做好留樣封存,以備質量核查;農業執法部門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依法組織對商品有機肥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商品有機肥產品投訴舉報機制,因商品有機肥產品質量問題,造成農民經濟損失的,經核實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建立供肥企業信用檔案,並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報送省公共數據工作機構和省農業農村廳。
  (三)加強供肥監督。
  1、建立由縣農業農村局植保土肥站、農業執法部門、鄉鎮農技工作人員、商品有機肥企業及購肥農戶組成的“XX有機肥推廣”微信群,每一車有機肥出庫前拍照上傳微信群、到貨後拍照上傳微信群,以便監督。(要求使用手機APP“水印相機”)。
  2、實行供肥抽檢制度。縣農業執法部門不定期對供肥企業生產的商品有機肥進行抽檢,確保商品有機肥的質量。
  3、實行留樣核查制度。供肥企業每50噸至少隨機抽取一個樣品留樣保存,以備質量核查。
  (四)規範資金使用。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加強對補貼政策執行、資金使用監管、落實到位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確保資金安全使用和農民直接受益。
  (五)嚴肅違規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業三年內不得參與各級補貼肥料產品供肥,補貼對象三年內不得享受商品有機肥補貼政策。
  1、供肥企業或補貼對象實施過程中偽造材料、弄虛作假的;
  2、一年內在各類監督抽查和供貨產品抽查中,供肥企業累計出現2次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或因產品質量不達標被投訴舉報並核實的;
  3、供肥企業夥同補貼對象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
  4、補貼對象將商品有機肥產品作為指標買賣和變相套購享受補貼肥料外流的。
  九、實施期限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至2024年5月31日為止,原方案自動廢止。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