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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概念實踐探析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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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環境稅收的產生
上世紀60年代,由於工業化的迅猛發展,許多國家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人類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累積性的環境污染問題,使生存和發展都受到了嚴重威脅。加強環境保護,以稅收強制手段控制全球環境退化度問題,已成為世界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的核心問題。1972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第一次提出了發展與環境問題,並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使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的可持續發展準則得以公認。隨著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自然資源等財富在代內和代際的公平分配」理論的確立,為解決全球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的環境退化問題,經濟學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是綠色環境稅收得以產生的思想理論基礎。
隨著全球宏觀稅收比例的提高及稅收宏觀調控的區域一體化發展,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和綠色壁壘的宏觀稅收調控作用的突現,世界各國已逐步開始探討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綠色環境稅收」問題,促使經濟學家庇古的「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綠色環境稅收」理論得以實行,於是順應世界潮流的綠色環境稅收應運而生。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綠色環境稅收的發展出現高潮,由於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國際機構,都積極推進這項工作,並出現了不少新研究成果,促使綠色環境稅收研究得到極大發展。尤其是進入21世紀,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目前針對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歐盟委員會提出開徵二氧化碳稅的綠色環境稅收,可以預見全球綠色環境稅收的徵收使用範圍將更加廣泛,全球經濟一體化綠色環境稅收制度的國際化勢在必行。
二、綠色環境稅收概念及種類
為了從根本上使環境保護得到長遠的保障,增強民眾的環保意識,世界經濟學界在著手研究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經濟」問題時,提出了「綠色環境稅收」新概念。使稅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賦予了新的職責,即增加了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的新內容。根據一般性概念,綠色環境稅收是國家政府為了實現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憑藉稅收法律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無償地、強制地取得財政收入所發生的一種特殊調控手段,充分體現了國家以自然環境保護為主體的宏觀
稅收調控職能,是一種既重經濟效益又兼顧公平的環境經濟政策手段。
從廣義上說,綠色環境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它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的生態稅費,凡與自然生態環境有關的稅收調節手段都應包括在內。綠色環境稅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資源稅:是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實現代際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或限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根據自然資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價徵收的生態稅種,是綠色環境稅主要稅種之一。其中主要包括:對開採出的資源徵收的開採稅;按照資源儲量徵收的地產稅;中國已經試行徵收的資源稅、資源補償費和環境破壞補償費等。
2.污染稅:是為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環境退化度,實現綠色清潔生產,在資源開發和利用中,對資源、環境的破壞污染行為徵收的環境污染稅種。其主要是排污稅,是同所導致環境污染(無論是排放到大氣、水或土壤或產生的噪聲水平)的實際數值直接相關的稅收支付。即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的污染排放稅,如對廢氣、廢水徵收排污費,包括新開徵的硫稅和碳稅。排污稅一般一次只針對一種類型的排放徵收。
3.綠色環境稅收優惠減免:是為了鼓勵企業節約資源和對資源實行綜合循環利用,以儘可能減少環境污染而實行的減免稅及補貼政策,均屬綠色環境稅收範疇。
三、我國綠色環境稅收現狀
我國綠色環境稅收實施與國際相比,雖然起步晚、標準低、相對滯後,但中國作為資源環境匱乏的發展中國家,十分重視綠色環境稅收實施工作。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就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十分關注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已開始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環境保護,特別是1993年以來,經過近20年的發展完善,我國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環境稅費經濟手段、調控資源環境保護的中國排污收費制度,使我國綠色環境稅收調控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污染取得了不少的進展,成效顯著。僅環境排污收費一項,國家就已規定了污水、廢氣、廢渣、噪聲四大類100多項排污收費標準。1994年稅制改革後共設立23個稅種,其中消費稅、資源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與生態環境有關。
但目前我國綠色環境稅收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例如目前中國排污收費還是一種超標排污收費,只有當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標準時,才徵收超標排污染費,而對已經達標的不徵收排污費;國家超標排污標準及收費稅率明顯偏低;我國綠色環境稅收項目不全;開徵碳稅等問題。尤其是中國傳統財稅核算制度的不完善,綠色環境稅收內容單獨核算披露不夠,有關企業的環保投入、資源利用、生態污染情況,不能一目了然如實反映;有關綠色環境稅收核算、報表披
露、綠色審計的問題,都需建立中國綠色環境稅收研究組織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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