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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抽逃註冊資金罪的追訴時效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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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去進行公司經營的時候,註冊資金是需要股東按照登記規定的時間去進行處理的,那麼就需要了解刑法抽逃註冊資金罪的追訴時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抽逃註冊資金罪的追訴時效


  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主體
  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主觀方面
  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侵犯的客體
  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另外,在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時還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必須是股東侵占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2)股東侵占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3)股東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二、抽逃註冊資金


  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我們一般認為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三、抽逃出資的最新認定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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