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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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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省政府令第68號
《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省長 習近平
二00一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關聯法規: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對財政性投融資工程招標項目的資金使用依法進行監督。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應組織稽察特派員,對省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關聯法規: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五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請招標。
第六條招標必須履行下列程序:
(一)確定招標方式;
(二)採取公開招標的,發布招標公告;採取邀請招標的,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受理投標申請;
(四)發出招標文件,接受投標文件;
(五)開標、評標、定標;
(六)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七條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應形成招標答疑紀要。紀要涉及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未在15日前將書面通知送達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的,該紀要不得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二)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三)其他有關條件。
第九條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並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立項申請時一併將招標組織形式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部分項目的招標範圍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但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立項申請報告時無法確定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的,可以根據項目進程按審批程序分階段報送。
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收到報批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等情況。
第十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應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一)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二)省人民政府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三)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職責分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
第十三條招標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接受委託編制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標底,不得參與編制與本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
工程建設項目的標底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技術經濟標準、定額以及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投資概算等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的標底只作為評標時參考,但不得以標底的上下浮動幅度來確定投標報價是否有效。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的投標時間截止時,投標人不足3名,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同時應書面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並原封退回投標文件。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五條從事同一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經濟專家,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列入評標專家名冊;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實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應予以列入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的省評標專家名冊。
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的專家應從省評標專家名冊中選定。
第十六條一般項目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可以從專家庫或者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等特殊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招標文件可確定下列評標方法之一進行評標:
(一)綜合評價法:採用定量評分方法、定性評議方法或者定量評分和定性評議相結合方法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進行評分或者投票,並按照得分從高到低或者得票從多到少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最低投標價格法:從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投標價格不低於成本的投標人中,按投標價格從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應超過3名。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公章和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填寫或者投標報價等關鍵內容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各方無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沒有作出響應的;
(六)投標價格低於成本或超過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投資概算的。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可能低於成本或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價格的,應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低於成本的投標價格。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應及時完成評標,並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標基本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
(二)中標候選人排序名單;
(三)對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方案、技術、商務風險等比較分析評估和理由;
(四)需進一步協商的問題及協商應達到的要求。
第二十條評標委員會對同一招標項目只能做出一種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如有異議,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表決。不同意見應經評標委員會成員本人簽名後以書面形式連同評標報告一併提交招標人。
評審活動未結束,評標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之日起15日內確定排序在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未能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和數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排序從其他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0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和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中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其金額應以保證招標人在中標人違約時得到足夠的補償為限,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金額10%或者年度工作量工程款的30%。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將開標、評標全過程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的個人評審意見應載入開標、評標記錄。
第二十六條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核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評標委員會違反招標文件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招標人應重新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關聯法規: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資格審查情況;
(三)招標文件副本;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重點項目,招標人還應向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中標人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和抽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公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第三十條下列行為,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然後以此為報價策略參加投標;
(三)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下列行為,為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二)招標人在開標前,私自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或更改內容;
(三)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標人綜合評分,使其中標;
(五)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未公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應當核准而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標組織形式和範圍進行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未取得相應資格、超越資格等級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或破壞其密封,由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單位接受委託編制與其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對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標底、參與編制與其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委員會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第三十八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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