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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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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合同屬於雙務合同和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則屬於勞務合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自己的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在約定的期限內進行出讓以此獲得報酬的合同,委託合同則是受託人按照委託合同處理委託人委託的相應的事務的合同。

  一、租賃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一)委託合同與租賃合同定義上的不同
  委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預先規定的合同,對委託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委託合同與租賃合同內容上的不同
  委託合同是委託他人就自己的商業事項進行經營,對方是代替你進行經營活動,從而獲得報酬。
  租賃合同是以房屋或其他有價實物為標的,將房屋或有價實物的使用權、收益權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出讓,從而獲得報酬的合同關係。
  (三)委託合同與租賃合同的類型不同
  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受託期間擁有委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受託人有權在保證實現委託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處置委託對象以保證一定的收益率從而獲得報酬。
  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二、租賃所包括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租賃當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報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租賃標的
  租賃標的指用於租賃的物件。
  (三)租賃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讓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租賃費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內獲得租賃物品的使用權而支付的代價。

  三、民法典關於委託合同的法律法規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定義、性質以及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都是具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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