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於私募的證券裡面的資金都是有相關條件的。因為,我們可以去了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設立條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私募基金成立條件包括: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諾全部到位。
(三)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四)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五)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六)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私募基金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一)營業執照/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合夥型、合作型、公司型基金適用)
(二)基金招募說明書
(三)基金風險揭示書
(四)投資者承諾函
(五)募集規模證明(包括驗資證明、銀行對賬單等出資證明文件、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六)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
(七)委託管理協議(若有)
(八)基金託管協議(若有)
(九)投資者明細(包括姓名/機構名稱、證件號碼、實際投資額。成立日期在2014年8月21日(含當日)以後的基金必填此項)
(十)對銷售業務的管理制度
(十一)對份額登記業務的管理制度
(十二)銷售系統測試報告、銷售系統與中央數據交換平台聯網測試報告、銷售系統功能說明
(十三)銷售監管機構監督協議
(十四)份額登記系統測試報告、銷售系統與中央數據交換平台聯網測試報告、銷售系統功能說明。(若有)
(十五)TA資金清算系統測試報告、功能說明。(若有)
(十六)份額登記監管機構監督協議(若有)
(十七)委託外包協議(若有)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設立條件
私募基金成立條件包括: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諾全部到位。
(三)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四)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五)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六)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
二、投資私募基金有風險嗎
投資私募基金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一)營業執照/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合夥型、合作型、公司型基金適用)
(二)基金招募說明書
(三)基金風險揭示書
(四)投資者承諾函
(五)募集規模證明(包括驗資證明、銀行對賬單等出資證明文件、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六)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
(七)委託管理協議(若有)
(八)基金託管協議(若有)
(九)投資者明細(包括姓名/機構名稱、證件號碼、實際投資額。成立日期在2014年8月21日(含當日)以後的基金必填此項)
(十)對銷售業務的管理制度
(十一)對份額登記業務的管理制度
(十二)銷售系統測試報告、銷售系統與中央數據交換平台聯網測試報告、銷售系統功能說明
(十三)銷售監管機構監督協議
(十四)份額登記系統測試報告、銷售系統與中央數據交換平台聯網測試報告、銷售系統功能說明。(若有)
(十五)TA資金清算系統測試報告、功能說明。(若有)
(十六)份額登記監管機構監督協議(若有)
(十七)委託外包協議(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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