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民事訴訟一般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需要交納訴訟費,交納後法院進行立案。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3.法院要在開庭前3天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符合公開審理的也要提前3天公告。
4.開庭審理,包括宣布開庭、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等程序。
5.宣判。
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一般由主張方承擔。提醒您,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訴訟請求的證據,憑藉其他證據或者輔助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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