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法律中監護人順序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中監護人順序: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然後是兄、姐。配偶是成人無民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然後是父母,其他親屬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證明在哪裡開
(一)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1、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二)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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