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一般調解幾次
離婚案件一般調解三次。具體如下:
1.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
2.庭前調解,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3.庭中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調解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調解離婚的流程是如下:
1.雙方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離婚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2.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3.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
三、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怎麼分
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首先由夫妻雙方進行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決離婚財產的歸屬。
提示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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