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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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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需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

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


  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需要考慮的因素有: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三、

簽了離婚賠償協議又不賠錢如何處理


  簽了離婚賠償協議又不賠錢的處理方式是:需要依此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
  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才可以持法院生效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不經起訴,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可在訴訟過程中說明簽訂協議的過程,說明並非自願簽訂,看法官如何處理。如果一審勝訴,對方可以提起上訴,拖延判決生效時間。即使向法院起訴勝訴,被告如果確實無力履行該判決,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只能等被告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如果簽訂的補償條款是在離婚訴訟中,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中所約定的,則該補償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告是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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