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後該合同一定有效嗎
合同成立後該合同不一定有效的。合同有效的條件為:
1.合同的當事人具備相應的資格、能力;
2.合同是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內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雙方當事人均已簽署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合同成立可以撤銷嗎
合同成立可以撤銷的,以下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1.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是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下訂立的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旦做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始無效。
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在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超過這一期限,撤銷權會自動消滅。在行使撤銷權時,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三、合同效力有哪些種類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三類。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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