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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認定規則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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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有些罪名中是規定了單位犯罪的,但是有的是沒有單位這一特殊犯罪主體的,那麼哪一犯罪行為可以認定為是單位犯罪呢?如果是單位犯罪的話又是怎麼處罰的呢?對於這個有一定的認定規則,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單位犯罪的認定規則。


一、單位犯罪的認定規則


1、對於單位與單位組合的共同犯罪,一般須先行審查各涉嫌犯罪單位的獨立性。如果系一個單位註冊成立多個公司、企業,繼而以多個公司、企業的名義實施犯罪,其實際的內部組織及其行為完全同一的,因多個公司、企業的犯罪意思及其行為均不具有相互獨立性,應當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不能以單位共同犯罪論處。否則,勢必產生無法舉證說明“各個犯罪單位”所實施的具體危害行為或犯罪數額的司法認定上的困難。
對於獨立的單位與單位組合的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共犯處罰的一般原理,根據各犯罪單位在整個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區分主從犯,並依法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各犯罪單位內部的犯罪人應當根據本單位所犯罪行的大小,再按個人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體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說來,主犯單位中的犯罪人均為主犯(因單位行為與其中自然人的行為具有一體性);在確有必要時,可以進一步區分主從犯(屬例外情況),以便罰當其罪。對於從犯單位中的犯罪人,則不宜再作區分(因該種例外對犯罪人是不利的)。
2、對於單位與個人組合的共同犯罪,根據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應當以主要實行犯為標準,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認定:
(1)單位為主實行犯罪,個人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如單位走私,作為個人的海關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條件,這時往往單位是主犯,個人為從犯,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均應以單位所犯之罪定罪處刑。由此可以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內,保持主從犯在處刑上的協調性和罪刑相當性。如果作為主要實行犯的單位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當然解釋原理,對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個人也不能定罪處刑。
(2)個人為主實行犯罪,單位提供幫助或便利條件的,如個人走私,單位僅僅提供部分犯罪資金或賬戶的,這時往往個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單位為從犯,由於單位無法適用個人犯罪的法定刑,且適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會加重犯罪單位中的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故應當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的法定刑;如果對起幫助作用的單位行為獨立評價尚未達到相關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作為主要實行犯的個人的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單位與個人共同實行犯罪,如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共同實行走私並按比例分成的,因其共同實行一般犯罪(即非特殊主體所犯之罪),這種情況如同軍人與普通公民共同實施偷越國邊境犯罪應當分別定罪處刑一樣,對犯罪單位和個人亦應分別適用各自的法定刑。如果共同實行的危害行為僅達到個人犯罪的起刑點數額,尚未達到單位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則只能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單位犯罪處罰的主體


一要看犯罪主體是否為合法單位。有兩重含義:一是看究竟是單位還是個人,是否真正的單位。只有依法設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才能認定為單位。對“皮包公司”、“三無公司”等公司實施的犯罪,因為此類“公司”一無經營場地、二無資金、三無經營人員,只有招牌圖章,名義上是公司,實質上是假公司、真箇人,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另外,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是看究竟是合法單位還是非法單位。單位不但必須是依法設立,而且設立的目的也必須是合法經營。單位雖依法定程序設立,也符合設立的實質要件,但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按個人犯罪論處。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標準


1、原則上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也只能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處罰例外,單罰:僅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
3、對犯罪單位本身判處刑罰:只能判處罰金刑。
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於單位犯罪的認定規則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想要認定這一犯罪是單位犯罪,首先就需要認定這一犯罪行為是體現公司的整體意志以及是為了公司的整體利益,那麼這個認定也是有一定難度的。這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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