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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做遊戲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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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做遊戲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有。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學校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目標對學生進行教育,灌輸其知識,發展其智力,培養其能力。為了實現教育的目標,學校同時還必須履行管理之職責。學校管理職責有別於法律意義上的監護職責,僅限定於與學校教育活動有關的方面的監督管理,重點在於履行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阻止學生侵害他人利益等監督管理職責。學校只對監督管理範圍內,因自身監督管理缺失的原因,對學生造成損害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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