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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有還房成本分期攤銷嗎?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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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有還房成本分期攤銷嗎?
成本項目分配
土地成本的分配
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讓金、動拆遷補償費、土地權證費、契稅、土地使用稅、土地閒置費等。如果開發項目中開發產品單一,那就可以用房管測繪部門所確定的可售總面積或建築規劃部門確定的總面積去與土地開發總成本對比,得到單位面積成本,進而根據單一的開發產品的面積計算出其土地開發成本。如果是綜合項目土地用途不一樣,出讓價格也不一樣,那就必須根據宗地受讓的用途分類計價,將商業用地、辦公用地、住宅用地、可售配套設施用地的成本分開計算其相應的成本在住宅成本的計算分配時如果還有不同類別的開發產品,比如普通多層住宅、小高層、高層住宅及單體別墅或連體別墅,它們的土地成本就包括兩部分,即根據單體占地面積直接計算的土地成本及基礎設施的土地成本的分攤之和。
前期費用的分配
前期費用包括勘察費、規劃方案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環評費、施工圖設計費、招標費、政府收取的各項規費、「五通一平費用」等為項目施工前所做的一切準備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前期費用在開發產品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對來說較低,可以根據總費用與總面積直接計算分配。如果其中單項費用很高的話,也可將公攤部分和單體分開計算,總之,根據重要性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建築安裝成本的分配
建築安裝成本包括土建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設備及工器具購置等所發生的費用。這部分成本在某個單一產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但是相對於其他成本項目來而言,其分配對象較為明確,可直接按單體分配到單一產品對象,也可以借鑑工業企業的成本核算方法,對同一類別的開發產品進行分類匯總,比如同結構相同造價相近、裝修標準或檔次相同等等。總之是便於計算,能真實準確地反映開發產品的計價成本。
基礎設施費的分配
基礎設施費包括排污排洪費、供電費、供氣費、供水費、通訊費、有線電視、寬頻網絡、照明費、環衛設施、消防設施、道路橋樑涵洞、綠化景觀等其他基礎性工程費用,它的分配相對於其他費用而言,要簡單明了,可採用按可售面積、工程造價比等方法進行分配,這樣對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是沒有影響的。
公共配套設施費的分配
公共配套設施包括教育設施費、醫療設施費、商業設施費、地區市政設施建設費、物業管理配套服務設施費、大型人防工程等配套工程的成本費用。這部分成本的分配要根據受益對象進行,這些配套工程大部分是為了完善項目的功能或是為了提高項目的服務品質而建設的,大致可分為可單獨有償轉讓或不能有償轉讓的大型配套項目,而可以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在財務上應該視同開發產品進行核算,這裡所指的是不能有償轉讓的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的成本只需歸集其建造成本,不需要分攤土地等相關的其他成本。分配方法與基礎設施費的相同。
開發間接費和財務費用的分配
有些企業的項目公司將開發間接費一些應該計入期間費用的管理費用計人開發間接費,這對成本的核算和真實地反映經營成果是有影響的。
關於借款費用會計準則中所講的是「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而以前的股份企業會計制度中講的是「開發產品銷售前計入開發成本或開發產品成本」,也就是開發產品開始銷售後就應該將借款費用計入期間費用了;而現行稅法則規定「借款費用如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按其實際發生的費用配比計入成本對象中:如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後發生的應作為財務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這三者看上去不一致,但是稅法的規定顯得相對合理,完工應該是指建築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以此時點為界限,這與前二者並不矛盾,因為沒有質量監督部門的驗收是不能交房的,換言之也是不算達到可使用狀態的。
房地產企業成本歸集
與其他行業的成本核算一樣,在確定了成本核算對象後,就是客觀選擇確定成本的結構。在開發成本一級科目下設置「土地成本、前期費用、建築安裝成本、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財務費用」等二級明細核算,再在二級明細科目下設三級明細,對各個二級科目進行細化。由於房地產產品規模大、生產周期長,往往成片分期開發,而且建築產品是非標準產品,因此在設立三級成本明細時,對同一小區內的各工程項目應該分類進行核算,可以藉助於工程或前期部門所編制的項目預算,儘可能與項目規劃、預算的項目內容一致,或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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