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趙有勛、劉世花訴趙恩、趙珍賠償費用分割糾紛案

2023年11月04日

- txt下載

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0)湟民初字第27號
  1999年12月4日劉世花生育趙有勛。
  趙春年死亡時,其母樊秀(生於1959年7月)在湟中縣園林管理所當臨時工。
  證人趙生龍、趙珍的證言對賠償費用項目的具體款額未予證明。
  證人王金寶的證言,前後內容相互矛盾,不能證實賠償費用款額。
  上述事實,有《關於趙春年死亡後處理經過及結果》《關於趙青年死亡經過》《收條》,湟中縣園林管理所《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爭執的焦點是趙春年死亡後所得賠償費用的分割,由於在處理趙春年死亡賠償費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而是由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處理,沒有依據法律政策的規定,協議的內容欠規範,不完整,缺具體項目數額,隨意性較大,在糾紛發生後,均不能提供確鑿的相關依據,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應比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分割,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造成公民死亡的,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喪葬費已用於趙春年的喪事開銷,本院予以確認,趙春年生前撫養的人有其母樊秀及其子趙有勛,因此費用的賠償尚無規定標準,比照類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九項對樊秀及趙有勛的扶養費予以確定,對剩餘款,應由趙春年父母妻兒共同分割,考慮賠償費用是由趙恩等付出了人力物力所得,應予分得60%,原告方應分得40%,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趙春年死亡賠償費用六萬六千元,其中屬趙有勛撫養費13440元,屬樊秀扶養費16800元,剩餘35760元,屬趙有勛、劉世花14304元,屬趙恩、樊秀21456元;
  二、以上趙有勛、劉世花應得款27744元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由趙恩付清;
  三、駁回原告趙有勛、劉世花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0元,其他訴訟費15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0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