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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交通肇事不起訴決定書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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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交通肇事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220182********8610,漢族,高中文化,榆樹市**公司**,現住吉林省榆樹市**小區**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於2014年7月5日被榆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榆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_________________
1、書證
2、證人姚某丙證言:_________________
3、黃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鑑定意見:_________________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行為,鑒於其投案自首,又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黃某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的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榆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榆樹市人民檢察院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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