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審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審符合條件的要7個工作日左右。需要取保候審的,首先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提出或者自己書面提出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需要在取保候審報告書中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然後將取保候審報告書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審核後確實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後最晚24小時之內會由公安機關執行且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人,認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檢察院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首先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然後交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決定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能去外地嗎
取保候審經批准後能去外地。提示您,取保候審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能去外地的。取保候審需要遵守的要求有: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其他要求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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