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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02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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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特制訂相關制度。以下是小編搜集並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省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均應依照本規定開展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相應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相關工作情況於每年年底前報至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依託省、市和區(縣)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協作機制,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具體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公消[2011]213號)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
(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
(五)其他應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市和區(縣)公*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並由公*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社區警務室工作職責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查處未取得相應資質違規培訓等行為;
(四)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每年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六)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省、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中小學校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內容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在課堂教學、學生校外社會實踐、團組織和少先隊活動中落實好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會同公*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示範校創建活動;
(五)會同公*機關消防機構,督促、指導學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習和消防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七條 省、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利用每年「國際減災日」、「防災減災日」等防災減災宣傳活動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創建「減災示範社區」內容,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培訓課程,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發動社區志願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
(三)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內容和相關考評,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內容,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練。
(四)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市和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指導和監督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省、市和區(縣)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推動消防文化建設,開展消防文藝作品創作和演出,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文化下鄉活動。
第十一條 省、市和區(縣)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製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宣傳進影院」活動,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
(三)在「送電影下鄉」活動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條 省、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上崗和轉崗前培訓;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註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四)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內容並進行考評。
第十三條 省、市和區(縣)旅遊行政部門在重大活動、旅遊重點時期應指導和監督相關旅遊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並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訓方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建立消防教育培訓檔案,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的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事建築物、構築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監察和建築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
(三)每年至少組織在崗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單位廣播、閉路電視、電子螢幕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應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基本消防設施的操作與維護、滅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重點,保證職工做到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基本消防常識、懂預防火災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公共安全教育內容;
(二)在中小學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開學初、放假前、相關實驗課中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對寄宿學生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利用校園媒體,聘請消防專業人員講課,或適時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市民防災館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參觀學習。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採取遊戲、兒歌等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高等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並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範院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和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挂圖,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警務工作站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定期組織志願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不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社區居民或村民應急疏散演練。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工作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築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對建築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每日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每半年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景區、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每日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遊人員、旅遊景區工作人員應向遊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相應責任部門應制定介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挂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製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內容播出。
第二十五條 電影放映單位等應積極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或消防公益廣告,加強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監管、旅遊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併到省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製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格方可上崗;專職教員應不少於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築、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於10人,實操教師應具有中級以上消防職業資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於2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徵求省公*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公*機關消防機構應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並出具書面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並綜合公*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認真執行《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和職業技能標準,落實規定課時和內容,推行小班教學和模擬實踐教學,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築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重點,提高實操培訓課時比例,定期開展分專業的崗前培訓和授課質量評估,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省、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各部門組織有收費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訓,參與經營性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或向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收取管理費等各種費用的,上級部門應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於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並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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