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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判決未成年人無期徒刑?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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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能否對未成年犯處以無期徒刑?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後果,是因為對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下稱條文一)和第四十九條(下稱條文二)有不同的理解。那麼下文將會就此二分析,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條文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條文二: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單獨理解條文一或者條文二都十分淺顯簡單,不會出錯;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輕微犯罪,只適用條文一,這也不會出錯。但是,當未成年人犯罪屬嚴重犯罪需適用條文二時,就發生了前述的分歧。
能否判決未成年人無期徒刑?
否定論認為,對未成年犯適用條文二意味著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同時還必須適用條文一,結果是不能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
肯定論認為,條文一是對未成年犯進行司法保護的“一般規定”,與之對應,條文二就是“特殊規定”。條文一具有普適性,在任何未達死刑的犯罪中都能顯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於操作,因此,它是“一般規定”。但是在任何已達死刑的犯罪中,條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話說,死十次、百次都不虧的(未成年犯罪)人,該不該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從輕或減輕?當然,判處無期徒刑肯定算從輕或減輕!這就出現了標準難以掌握、自由裁量空間巨大的問題。針對這一特別情況,結合國際上保護未成年犯的司法標準,條文二自然應邀而出,以封頂的方式對未成年犯進行保護,因此,它只能是“特別規定”。
按照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當情景相適需適用“特別規定”的時候,就必須適用“特別規定”,並且不得再適用“一般規定”,因此,只能適用條文二。只適用條文二就意味著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
肯定論的另一個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要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重複評價,重複評價的含義就是重複起訴以及同一訴訟過程中的重複懲罰或者重複從輕、減輕。而條文一和條文二都是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的從輕、減輕,因此,不能同時適用,只能單獨適用,因而完全可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
之所以出現前述否定論與肯定論之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條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應有的嚴密性。因此,筆者建議在條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話,將其修改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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