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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中的附隨義務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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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形成並產生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日常生活中被奉為民法的最高原則,有“帝王條款”之稱。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古羅馬法,主要是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的公平正義精神,當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加以明確時,法官應依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予以擴張,以補充合同內容,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周全保護。
誠實信用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而附隨義務又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從我國《合同法》第60條之規定可以看出,附隨義務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一是積極履行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及時通告並使其知曉的義務。通知義務又稱為告知義務。通知義務要求市場主體在日常經濟交往中,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互相告知,共同推動合同的履行,最終使合同目的得以全面實現。
二是積極履行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為全面實現合同目的,應該互相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最大限度內的照顧和便利。這往往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積極履行協助義務,促使合同及時成立並生效。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客觀地考慮到對方的實際情況,在考慮自己的同時,積極地為對方著想,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使合同能夠順利、適當地履行。在雙方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積極合作,協助對方處理好與合同相關的後續事務。
三是積極履行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主要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向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對於一方或雙方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負有保密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作為,即不通過積極的行動去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就不會違反該項義務。
現實生活中,一方或雙方違反附隨義務的情況還很多,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導致了相對方的物質損失。違反附隨義務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筆者認為違反附隨義務承擔的責任應理解為合同責任。只要有違約附隨義務行為存在,當事人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考慮其主觀是否有過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原則上債權人只能就所受的損害來請求賠償損失。
我國法律對附隨義務的內容、形式、歸責原則等方面規定不詳細、模糊,且日常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以及各級法院對附隨義務的認定也無統一標準,出現很大差別,附隨義務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附隨義務應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從立法上不斷對其進行完善,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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