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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範圍的計算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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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出現有損害的時候,對於所有人來說,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害的話,是可以要求侵權者去進行賠償的,那麼損害賠償範圍的計算?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損害賠償範圍的計算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時,應遵盾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規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裡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於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二、損害賠償的範圍的原則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時,應遵盾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規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裡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於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三、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原則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確定每台機動車的損失總額後,由本車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他車的損失總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當事人的責任分擔。
  (二)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確定損失總額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當事人的責任分擔。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確定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損失總額後,由本車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損失總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其他證據中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最低至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10%。
  調解的期限、次數、參加人和步驟
  一、調解期限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
  調解開始時間規定為: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期限計算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三、調解參加人
  調解參加人有: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四、損害賠償調解的一般步驟
  1.調解前,辦案人員須做好下列工作:
  (1)確定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2)審查各方調解參加人的資格。
  (3)了解各方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的要求和意見,弄清賠償糾紛的焦點所在,保證調解的順利進行。
  2.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3.辦案人員開始調解前,介紹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或住址,與當事人關係,其他參加人員的情況等。以上基本情況要求各方當事人在調解記錄上親自填寫清楚。
  4.辦案民警向當事人介紹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調解的有關規定並詳細介紹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項目、賠償數額,必要時,可以請當事人出示相應的單據和有關材料。但對賠償的項目、數額、計算方法、賠償比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5.經調解雙方意見一致,達成協議的,事故辦案人員應製作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6.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傷附記。
  7.在規定的調解期限內,雙方意見不一致,無法達成協議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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