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員工是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確認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並將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
一、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不能不交。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二、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
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的辦法如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條
一、
試用期的員工是不是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不能不交。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二、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規定是多久的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
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怎麼辦
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的辦法如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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