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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投資背後的風險,你都清楚嗎?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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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彙算清繳時,納稅人應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的第6列"依決定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欄填報取得的該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規定:此欄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計算的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取得超出投資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待遇.
2015年3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發布的《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部分填報口徑的通知》之附件《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若干填報口徑修改意見》第八條對此進行了修改,將此處修改為:"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的,實際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6號公告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之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對此項問題又進一步規定,在辦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時,納稅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中,"若企業取得的是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還需提供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的該兩項條款中有關"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的規定,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允許公司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二是強調其前提是"全體股東約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
基於《公司法》這樣的規定,《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若干填報口徑修改意見》第八條明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第6列"依決定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的填報規則為:"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的,實際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此處所說的"其他方法"就包括"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同時應當注意,取得的必須是實際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才能夠免稅,否則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鑒於《公司法》已明確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必須在章程中規定,而對於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這一重大事項,基於謹慎性,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也理應通過章程來約定.因此,對於取得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投資方企業,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6號公告在納稅人須提交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中,特別規定必須提供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以便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時,核對公司章程有無專門約定特殊分配條款.從而既保障確實是採取該種分配方案的納稅人順利享受此項免稅,又防範少數納稅人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弄虛作假虛增免稅收入少繳稅款.
因此,對於按投資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計算的,超出投資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是否屬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以該種分配方案是否"已由全體股東事先約定",以及該部分股息、紅利是否"實際歸屬於本企業"作為判別能否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標準.
"實際歸屬於本企業"——納稅人與徵稅者雙方爭奪的制高點,同時也是稅收風險的聚集地.對於此類分配行為的後續管理,也將成為稅收征管的一個新課題.不得不再次提示,無論是對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而言,此處蘊含的稅收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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