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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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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形態創新成果內容較多,涉及範圍較廣,不僅包括傳統的智力活動成果,如商業模式、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等內容,還包括新業態領域的智力活動成果,如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網際網路、大數據、電子商務等。本文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為切入點,闡述了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義,重點探討了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旨在說明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以期指導實踐。
關鍵詞: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意義
一、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義
近年來,新技術、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層出不窮,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義深遠表現在:一是有利於完善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基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新形態創新成果,從制度形式保障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使新形態創新成果有章可循。二是有利於優化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對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使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更加優化,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三是有利於提升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對新形態創新成果實行更加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能力,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新形態創新成果擁有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和維權援助體系,可以使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取得「質」的變化。因此,加強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勢在必行。
二、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當前,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較多,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方面的問題;二是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方面的問題;三是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方面的問題。1.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方面的問題我國現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客體範圍,缺少新形態創新成果的內容,從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方面來看,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缺少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相關內容。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頒行於1993年,受限於當時社會經濟條件的時代背景,已不滿足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新形態創新成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納入保護範圍,其相應的市場競爭規律和秩序受此影響較大。二是在我國專利權保護的客體範圍中,新形態創新成果中的專利權存在薄弱環節,如植物新品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被排除在外,迫切要求增加客體範圍。三是在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範圍中,新形態創新成果傳統上「雜技藝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尚未徹底釐清其與作品的關係,表現出著作權保護的局限性。四是在我國商標權保護的客體範圍中,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和使用存在爭議,僅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註冊和使用,但一般不能作為普通商標註冊和使用。2.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方面的問題從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方面來看,新形態創新成果在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審查程序、先用權限制等方面受到約束,不利於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具體說來:首先,關於智慧財產權申請寬限期。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4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0條和《專利審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3節的規定,我國專利申請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僅為6個月,且只適用於3種特定情形。其次,關於智慧財產權審查程序。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4-35條、第40條的規定,我國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制,這些審查程序各自獨立且針對性不強,尤其是缺乏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相關規定,具體執行也不夠規範,對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分不利。最後,關於智慧財產權先用權限制。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先用權受到限制,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規定中專利先用權的實施範圍僅限於製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和銷售權,而不包括進口權。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亟待放寬。3.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方面的問題從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方面來看,就目前而言,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對新形態創新成果的保護有其自身的發展困境,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體制、模式、程序等,在新形態創新成果保護中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第一,普通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和專門的智慧財產權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區域和分工上不一致,且沒有將新形態創新成果列入集中管轄或專門管轄範圍。第二,在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推進上不同步,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在管轄機關、證據規則、裁判標準上不統一。第三,缺乏全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上訴管轄法院,新形態創新成果在關於智慧財產權問題的糾紛上,各級各地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結果不協調,難以有說服力。第四,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宣告智慧財產權無效程序的主體,無效程序的啟動與侵權訴訟的關係等方面存在問題,需要漫長的時間和精力維權,使得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案件久拖不決,甚至陷入循環往復,這些對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極為不利,容易造成智慧財產權行政機關處境尷尬、疲於應訴。
三、優化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策略
1.拓寬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拓寬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是優化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鍵。在具體做法上,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拓寬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增加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相關內容,我國正在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在堅持智慧財產權一般法基本定位的前提下,以反不正當競爭權充分保護資料庫、商業模式、地理標誌、傳統知識、植物新品種、實用藝術品、生物遺傳資源以及與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網際網路、大數據、電子商務相關的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二是以專利權充分保護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對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專利權保護,可以借鑑西方已開發國家的經驗,再結合我國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實際情況,開放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專利大門。三是以著作權充分保護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在涉及新形態創新成果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應鑒於新形態創新成果的原生性、原創性和獨創性,由侵權人來舉證證明。四是以商標權充分保護新形態創新成果的地理標誌。對新形態創新成果的地理標誌保護,應力求不引起混淆、不屬於通用名稱。2.健全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健全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是優化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環節。對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健全,在具體做法上,要把握好三個關鍵點:首先,要完善智慧財產權審查加快程序。對於新形態創新成果專利申請,要儘可能簡化流程,精簡繁瑣環節,加快程序推進,加快審查效率,如採用全流程會晤審查方式,實行批量集中審查,建立「新形態創新成果申請人」檢索欄,改進提案規則、提出途徑、執行方式等。其次,要延長和拓寬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註冊申請的寬限期。對新形態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現已成為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關注的問題,首先將新形態創新成果專利申請的寬限期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並不再限定公開的方式和範圍。其中,將植物新品種本身及其生物學生產方法納入可專利的客體範圍,這一點需要與延長和拓寬新形態創新成果專利申請的寬限期同步。再次,增設或調整智慧財產權先用權實施範圍。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先用權方面的保護,可以借鑑美國的做法,將專利先用權實施限定為專利申請日或公開日之前1年,並對新形態創新成果的專利先用權實施行為作出不受1年限制的例外規定。3.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是優化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效舉措。在具體做法上,一是要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庭)集中管轄案件。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專業性、複雜性更高,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專業技術性特點,集中管轄新形態創新成果案件,如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案件,由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或南京、蘇州、武漢、成都智慧財產權法庭在指定行政區域以內實行集中管轄,在指定行政區域以外實行長臂管轄。二是要推行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模式。在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過程中,大力推廣行政、民事、刑事「三合一」模式,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效能。三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上訴管轄法院,實現新形態創新成果案件的協調一致管理。
四、結語
總之,智慧財產權法作為保護人類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對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社會經濟進步至關重要。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和複雜性。對新形態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任重道遠,應結合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特點,從拓寬智慧財產權客體範圍、健全智慧財產權授權條件、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等方面,積極加強對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進而促進和保障智力創造活動和企業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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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萬生 單位:哈爾濱醫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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