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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訴訟費收費標準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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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訴訟費收費標準


(一)非財產訴訟案件:公民之間的訴訟每件收三元至五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之間的訴訟每件收二十元至一百元;公民與單位(法人)之間的訴訟每件收三元至一百元。
(二)財產訴訟案件,按爭議標的價額計收。
公民之間爭議財產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收十元;一千元以上的按爭議價額百分之一計收。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之間經濟財產糾紛(含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與單位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爭議標的金額不滿二千元的,每件收二十元;二千元以上的按爭議標的金額百分之一計收。
訴訟價額一般以原告起訴請求數為準,其請求價額與實際價額不符的,由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核定價額。
(三)上訴案件的受理費,比照第一審收費標準,減半計收。


二、申請減免訴訟費用需要滿足哪些具體條件?


依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緩、減、免交訴訟費等有關司法救助的條件主要指: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三、訴訟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二)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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