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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執行標的——商標權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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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過對「小肥羊」商標糾紛案的 分析 ,結合現存有關 法律 法規的規定,闡述了在我國市場 經濟 形勢下,有關商標違法行為的認定和商標權作為民事執行標的的行性及特殊性,以及實踐操作過程中常見的幾個 問題 和解決辦法。
  關鍵詞:商標權;民事執行;標的
  
  商標是 企業 的無形資產。特別是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為企業帶來巨額利潤,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種商品,一種財富。也正因為此,近幾年來,為了牟取巨額利潤,犯罪分子假冒商標的法犯罪行為愈演愈烈,並呈現出智能化、複雜化、隱蔽性強的特點,引起了司法界及 社會 業界的普遍關注。
  
  一、有關案例的基本情況
  
  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紙判決書送達位於包頭市的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就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西安小肥羊烤肉館和陝西小肥羊實業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小肥羊」商標確權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核准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商標註冊的裁定。內蒙古小肥羊最終打贏了這場商標官司。關於「小肥羊」註冊商標之爭,早在四五年前就已初露端倪,但真正爆發是在內蒙古小肥羊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肥羊」商標被國家認定為 中國 馳名商標後開始的2001年12月18日,內蒙古小肥羊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小肥羊及圖」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後向社會公告。對此公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館和陝西小肥羊實業有限公司聞訊後提出異議,一是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性「小肥羊」應是通用名稱。二是認為內蒙古小肥羊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惡意搶注了其先前使用並且申請註冊的「小肥羊」商標。2004年11月12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公布了新認定的62件中國馳名商標「小肥羊」名列其中,商標的所有人為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這一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經公布後,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更遭到「群羊圍攻」,包括西安小肥羊烤肉館和陝西小肥羊實業有限公司、河北匯特小肥羊等4家餐飲企業聯名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要求收回「小肥羊」馳名商標的認定,認為「小肥羊」為通用名稱。但很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行政複議,維持對內蒙古「小肥羊」馳名商標的認定。陝西小肥羊實業有限公司,西安小肥羊烤肉館不服這一行政複議,又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2005年4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內蒙古小肥羊為第三方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的開庭審理,立即引起國內智慧財產權界和法學界的極大關注,有關方面曾組織了國內優秀的近百名法官現場旁聽了這一庭審。這一官司一波三折,連續遇敗訴的陝西「兩隻羊」把官司打到北京高院,但在終審判決中仍然敗訴。至此,這起歷時4年之久的「小肥羊」商標確權案之爭最終塵埃落定。
  
  二、商標違法行為的認定
  
  1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對象
  從 目前 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在描述該罪構成要件的時候採用的是「在同一種商品上」的字樣,字面意義上的「商品,的確不同於「服務」。也正基於此, 理論 界有觀點認為,服務商標被現行《刑法》人為地排除在該罪的犯罪對象之外。顯然,刑事立法在這一點上存在著疏漏。但是。在刑法已經明確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情況下,如果將服務商標視作該罪對象,則有違這一基本原則的精神。因此,只能通過對刑法的修改來予以彌補和完善。對此,我認為,針對前《刑法》規定與《商標法》規定之間存在的字面含義上的差異,完全可以通過對該罪中的「商品」的擴張解釋加以解決,將「服務」視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和廣義上的「商品」。罪刑法定原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違背,但是對這一原則的理解卻不可以過僵化,必要而適當的擴張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所否定的類推有著本質的區別。既然服務商標已經隨著市場經濟的 發展 而逐漸成為和商品商標受同等法律保護的 內容 ,將其納入刑法的視野,給予和商品商標同樣的關注與本罪的立法原意是相同的。
  
  2 如何理解假冒註冊商標罪中的「同一種商品」和「相同的商標」
  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就構成犯罪。我認為對於何謂「同一種商品」,應當參照民事分類標準,結合商品分類表對商品的分類進行實質性審查。按照《國際商品分類表》的分類標準所有的商品按照類、組、種三個級次進行了分類,共分34類,同一種商品就是同一種目下所列的商品。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不僅包括在同一種商品本體上使用,而且還包括在與商品有關的包裝、單證等方面使用。對如何為相同的商標,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理解不同,往往會導致裁判結果的相差其遠。對此《解釋》是這樣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可見《解釋》採用了較為客觀的廣義說,即與註冊商標的字母、文字,圖形、數字,顏色、三維標誌或者組合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商標。在認定是否屬於相同的商標時,只要足以以假亂真,一般人用肉眼難以辨別,容易將侵權產品誤認為註冊商標的產品即可,由於製作工藝等原因而致假冒商標的大小、比例等方面與被侵權商標有所誤差,不 影響 對相同的商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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