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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午休時間發生人身損害是學校的責任嗎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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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柳州市某小學一年級(2)班學生張-翔(化名、男、8歲)午托於本校,某日中午吃完午飯回教室後,從教室跑出時意外摔傷。當時一年級(1)班學生王*璇(化名、女、8歲)也在場。
事故發生後,張-翔被送到校醫務室治療,校醫察看了張-翔的身體後,即通知其父母到學校接回。張-翔父母到達後,將小張-翔送至該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肋骨踝間骨折,張-翔因此先後在醫院住院共43天,花費醫療費8354.6元,並由張-翔的父母親支付了護理費600元、護理費1950元,共計2580元,張-翔在住院期間有醫囑證明需陪護一名。另外,教育局也為張-翔出具證明,內容為:張-翔在校午托期間,與本班同學王*璇相撞致左手骨折一事,該局應學校的請求,主持召開了調解會,張-翔的父母親和王*璇的母親參加了調解,經調解無法達成相關賠償協議。隨後,張-翔的父母便將王*璇及其父母和學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共同承擔張-翔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
原告張-翔認為:
(一)、被告王*璇應對原告受傷負責,因為原告從本教室的前門正常步行走出,因被在走道上奔跑的學生王*璇撞到才摔下台階,跌倒在教學樓前的花圃里導致受傷。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身體健康的侵權,並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由於被告王*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侵權責任理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
(二)、原告所在學校也應對原告受傷負責,因為在事故發生後,原告感覺十分疼痛,學校的醫務室僅僅是觀察了原告的身體表面,沒有採取任何救治措施,在原告疼痛不已的情況下,才通知原告的父母到校接回原告,原告父母到達後即帶原告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肋骨踝間骨折,受傷部位仍須繼續治療才能完全恢復。學生在校期間,學校理應看管好學生,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但由於學校未盡到法定監管責任,故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
1.由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醫療費8354.6元、護理費25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90元、營養費645元、交通費355元,其他費用215元,合計人民幣13439.6元。
2.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
3.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保留了因後續治療費用的支出向四被告起訴的權利。
被告王*璇、監護人父母親共同辯稱,原告的訴請不符合客觀事實,因沒有證據證實張-翔受傷害是因被告王*璇的過錯造成,故被告王*璇不承擔過錯責任,被告的父母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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