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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202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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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中美聯合公報
中美聯合公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共同簽署的三個外交公報,包括了《上海公報》、《中美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這三個公報是中美在冷戰時期開啟對話和關係正常化的重要基礎,其中有關台灣問題的部分在今天的重要性則更為顯現,美國政府一直聲稱其兩岸政策是基於「一個中國原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制訂的。
1基本簡介 編輯
發布背景
1972年2月,美國總統尼克森應周恩來總理的邀請訪華,中美交往的大門重新打開。尼克森訪華期間,中美雙方於1972年2月28日在上海發表了《中美聯合公報》(「上海公報」) ,標誌著中美關係開始走向正常化。 發展歷史
1975年12月,美國總統福特應邀訪華。1978年12月16日,中美兩國發表了《中美建交聯合公報》。
1979年1月1日,中美兩國正式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美國宣布斷絕同台灣的所謂「外交關係」,並於年內撤走駐台美軍,終止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即「斷交、廢約、撤軍」)。
1979年1月,應美國總統卡特的邀請,中國領導人鄧小平訪美,揭開了中美關係史的新篇章。
1982年8月17日,兩國政府發表《中美聯合公報》(「八·一七公報」),美方承諾「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建交以來近幾年的水平,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解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即「上海公報」、《中美建交公報》和「八·一七公報」),成為中美關係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2建交公報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重申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並再次強調: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雙方認為,中美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將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並建立大使館。
3上海公報 [1] 一九七二年2月28日
產生背景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的邀請,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理察·尼克森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陪同總統的有尼克森夫人、美國國務卿威廉·羅傑斯、總統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國官員。
尼克森總統於二月二十一日會見了中國共產黨主席毛澤東。兩位領導人就中美關係和國際事務認真、坦率地交換了意見。
訪問中,尼克森總統和周恩來總理就美利堅合眾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以及雙方關心的其他問題進行了廣泛、認真和坦率的討論。此外,國務卿威廉·羅傑斯和外交部長姬鵬飛也以同樣精神進行了會談。
尼克森總統及其一行訪問了北京,參觀了文化、工業和農業項目,還訪問了杭州和上海,在那裡繼續同中國領導人進行討論,並參觀了類似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導人經過這麼多年一直沒有接觸之後,理在有機會坦率地互相介紹彼此對各種問題的觀點,對此,雙方認為是有益的。他們回顧了經歷著重大變化和巨大動盪的國際形勢,闡明了各自的立場和態度。 中方聲明
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國家要獨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國家不分大小,應該一律平等,大國不應欺負小國,強國不應欺負弱國。中國決不做超級大國,並且反對任何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中國方面表示:堅決支持一切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爭取自由、解放的鬥爭;各國人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本國的社會制度,有權維護本國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外來侵略、干涉、控制和顛覆。一切外國軍隊都應撤回本國去。中國方面表示:堅決支持越南、寮國、柬埔寨三國人民為實現自己的目標所作的努力,堅決支持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的七點建議以及在今年二月對其中兩個關鍵問題的說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級會議聯合聲明;堅決支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鮮和平統一的八點方案和取消「聯合國韓國統一復興委員會」的主張;堅決反對日本軍國主義的復活和對外擴張,堅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個獨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願望;堅決主張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聯合國關係印巴問題的決議,立即把自己的軍隊全部撤回到本國境內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停火線的各自一方,堅決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維護獨立、主權的鬥爭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人民爭取自決權的鬥爭。 美方聲明
為了亞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對緩和當前的緊張局勢和消除衝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美國將致力於建立公正而穩定的和平。這種和平是公正的,因為它滿足各國人民和各國爭取自由和進步的願望。這種和平是穩定的,因為它消除外來侵略的危險。美國支持全世界各國人民在沒有外來壓力和干預的情況下取得個人自由和社會進步。美國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識形態的國與國之間的聯繫,以便減少由於事故、錯誤估計或誤會而引起的對峙的危險,有助於緩和緊張局勢的努力。各國應該互相尊重並願進行和平競賽,讓行動作出最後判斷。任何國家都不應自稱一貫正確,各國都要準備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檢查自己的態度。美國強調:應該允許印度支那各國人民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決定自己的命運;美國一貫的首要目標是談判解決;越南共和國和美國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點建議提供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基礎;在談判得不到解決時,美國預計在符合印度支那每個國家自決這一目標的情況下從這個地區最終撤出所有美國軍隊。美國將保持其與大韓民國的密切聯繫和對它的支持;美國將支持大韓民國為謀求在朝鮮半島緩和緊張局勢和增加聯繫的努力。美國最高度地珍視同日本的友好關係,並將繼續發展現存的緊密紐帶。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美國贊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停火繼續下去,並把全部軍事力量撤至本國境內以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停火線的各自一方;美國支持南亞各國人民和平地、不受軍事威脅地建設自己的未來的權利,而不使這個地區成為大國競爭的目標。 雙方聲明
中美兩國的社會制度和對外政策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雙方同意,各國不論社會制度如何,都應根據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相互侵犯、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國際爭端應在此基礎上予以解決,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準備在他們的相互關係中實行這些原則。
考慮到國際關係的上述這些原則,雙方聲明:
中美兩國關係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的;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雙方都認為,任何大國與另一大國進行勾結反對其他國家,或者大國在世界上劃分利益範圍,那都是違背世界各國人民利益的。
雙方回顧了中美兩國之間長期存在的嚴重爭端。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台灣問題是阻礙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
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解放台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台灣撤走。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 "一中一台"、"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台灣獨立"和鼓吹 "台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台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台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雙方同意,擴大兩國人民之間的了解是可取的。為此目的,他們就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和新聞等方面的具體領域進行了討論,在這些領域中進行人民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將會是互相有利的。雙方各自承諾對進一步發展這種聯繫和交流提供便利。
雙方把雙邊貿易看作是另一個可以帶來互利的領域,並一致認為平等互利的經濟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的。他們同意為逐步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提供便利。 雙方同意,他們將通過不同渠道保持接觸,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國高級代表前來北京,就促進兩國關係正常化進行具體磋商並繼續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 雙方希望,這次訪問的成果將為兩國關係開闢新的前景。雙方相信,兩國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美兩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會對緩和亞洲及世界緊張局勢作出貢獻。 尼克森總統、尼克森夫人及美方一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給予他們有禮貌的款待,表示感謝。
4八一七 編輯
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1982年)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發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範圍內,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關係實現了正常化。
篇二:從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看台灣問題
結合中美三個公報,談談你對影響中美關係的台灣問題的看法。
台灣問題作為中國的內政問題, 60多年來一直是中美關係最敏感的干擾因素。中美間的三個聯合公報是發展兩國關係的基石,準確把握其中有關台灣問題的雙方的立場和觀點,有利於該問題的解決,有利於兩國關係的維護和發展。下面分析一下三個公報及其附屬文件: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簡稱上海公報。兩國有關台灣問題的立場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對一個中國的理解。中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中國。」而美方的表述是:「美國人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地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顯然這兒美國所提到的一個中國並不一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二)如何解決台灣問題。中方堅持「解放台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美方則「重申它對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三)關於美國從台撤軍問題。中方主張「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台灣撤走。」美方雖「確認從台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但它又表示「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台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這顯然是附加了條件,並延長了時日。
1978年12月16日,中美兩國同時在各自首都公布了《中美建交公報》。公報稱: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它非官方關係。公報還重申了《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原則,尤其是「美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然而,美國政府要人在公報發表後就紛紛作出違反公報的表態。卡特曾多次聲稱「在改善與中國關係的同時,不可放棄我們對台灣的利益所負的義務。1979年1月,萬斯對美國工商界發表關於中美關係的演講,全面闡述對台立場。他說:「根據美國的觀點,由中國人民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是極力重要的;如果北京繼續以這種煽動性措辭談論和考慮台灣問題,我們就不可能前進」;「特別是,在關係正常化後的這些關係中必須包括向台灣出售防禦性武器。」 可見,美國只是表面上接受了中國的原則立場,實際上行的是另一套,即推行旨在製造「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的所謂「雙軌政策」。美國一面對中國「海誓山盟」,一面對台灣異常「關心」。更為惡劣的是,《建交公報》墨跡未乾,嚴重違反公報精神的《與台灣關係法》就出籠了。總之,美國的所作所為違反了《建交公報》,以致台灣問題在中美建交後仍沒得到解決。
1982年8月17日,中美簽署的八一七公報是為解決美國售台武器問題的。雙方的分歧除美國繼續干涉中國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式外,還有以下兩點:(一)對美國關於售台武器問題的聲明,雙方理解不同。其聲明的主要內容是:「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美方的理解是:「關於今後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的問題,我們的政策在公報里已說得清楚,同《與台灣關係法》是完全一致的。出售武器將繼續按照《與台灣關係法》進行??。」而中方認為:「本公報以兩國建交公報的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為依據,與美國單方面制訂的《與台灣關係法》毫無關係。《與台灣關係法》嚴重違背了兩國建交公報的原則,是中國政府一貫反對的。任何試圖把本公報同《與台灣關係法》相聯繫的解釋都是違背本公報的精神和實質的,都是不能接受的。」中方認為最後的解決的含義應是指「美國售台武器經過一段時間必須完全停止」,一段時間即是有限的,不應推到遙遠的將來。而美方顯然不是這樣認為的, 因為此後美國的售台武器不僅在性能和數量上超過了中美建交後幾年的水平,而且至今還沒有「最後解決」。
(二)里根在聲明中還宣稱,美台「將以適合於老朋友的莊重體面的方式進行」。這顯然有提升美台關係的意圖,是與其不干涉中國內政的承諾相矛盾的。
三個聯合公報是中美關係史上的三個里程碑,是中美關係健康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中美雙方鬥爭和妥協的產物。美國只是利用中美合作遏制蘇聯這個最大和最危險的敵人,
把中國當作現實「朋友」和潛在敵人。為了利用這個現實「朋友」,它與中國一起高喊反霸口號,且不得不在台灣問題上作出有限讓步,即口頭上和法律上基本接受中國在台灣問題上的原則立場,以此作為與中國建交的基礎。為了遏制潛在的敵人,它先對中蘇「不偏不倚」,後來繼續在台灣問題上干涉中國內政,設法間接阻止中國統一。
正是由於美國右手玩「中國牌」以遏制蘇聯,左手玩「台灣牌」以遏制中國,所以它既同中國達成協議又不完全放棄台灣。蘇聯解體前,美國主要打「中國牌」,蘇聯解體後,「中國牌」失去作用,而「台灣牌」的價值上升。
當前,美國在台灣問題上的戰略目標是維持海峽兩岸現狀,即不戰不和,不統不獨。台灣獨立和與大陸統一都對它不利。若台灣獨立,台灣海峽勢必重新燃起戰火,美國將左右為難:直接出兵支援台灣不僅無法律根據,而且會遭到國內外反對。即使美國作出折中反應,即脅迫儘可能多的國家加入對中國的全面制裁,並向台灣提供武器,那麼中美重新敵對將不可避免。那樣,美國不僅會喪失世界最大的潛在市場,而且將多一個不易對付的敵手。若兩岸統一,則美國不僅會失去台灣這張對付中國的王牌,且會大大增加中國這個潛在對手的實力,其霸權地位會進一步下降。正是為了這個戰略目標,美國才一直推行對華「雙軌政策」。
在經歷了上世紀 90 年代明顯加劇的衝突後, 中美關係中的台灣問題在 21 世紀初期進入相對緩和、敏感程度相對下降的階段。個人認為,隨著中美之間對抗的遞減,以及重大共同利益的形成,美國對台灣問題插手、干涉的程度將減弱,台灣問題對中美關係的干擾也將隨之降低。事實也表明,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新時期,有利於減少台灣問題對中美關係的干擾,從而有利於中美發展新型大國關係。2010 年以來,歐巴馬政府持續推進亞太戰略調整,引起人們對該政策對兩岸關係影響的關注。有觀點認為,美國調整亞太戰略,勢將強化台灣作為防範、遏制中國的戰略籌碼地位,從而明顯惡化兩岸關係,然而事實並非如此。2008 年以來兩岸關係得以緩解,台灣作為美國防範、遏制中國的戰略籌碼作用大為降低,也降低了美國亞太戰略調整對中美關係可能帶來的損害。
不容忽視的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仍將是漫長、曲折過程,未來還將面臨一些深層次政治問題的「深水區」挑戰。受諸多因素影響,馬英九當局對於進一步改善兩岸政治、安全關係始終心存疑慮,「親美」、爭取美國對台安全保證一直是其政策重點。這就為美國繼續插手、干涉台灣問題提供了機會,為美國親台勢力給予台灣「實際支持」提供切入點,如美國堅持對台軍售、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等。此外,台灣島內政局發展存在不確定性,迄今尚未放棄「台獨」立場的民進黨,完全可能重新執政。而一旦民進黨上台,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雖不致完全逆轉,卻可能重新陷入停滯、曲折,並將使美國插手、干涉台灣問題更趨複雜化。
篇三: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研析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研析
摘 要:長期以來,中美兩國對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法律性質存在著極大的爭議:中國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有拘束力的條約,美國卻否認這一點。這種爭議的結果既嚴重損害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更嚴重阻礙了中美關係的正常發展。根據國際條約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論,特別是從條約的基本特徵、美國國內法關於條約的定性、三個聯合公報的履約情況等方面進行的深入分析表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確定無疑是有拘束力的條約。基於此,中國政府應該積極尋求維護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權威性及其條約性質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法;有約必守;法律後果
中美關係的正常化以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為基礎。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分別是:中美兩國於1972年2月28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以下簡稱《上海公報》)、1978年12月12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以下簡稱《建交公報》)、1982年8月17日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以下簡稱《八?一七公報》)。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構成了中美關係的政治基礎,成為指導兩國關係發展的綱領性文件[1]。實踐已經證明,中美關係能否持續、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關鍵在於美國能否切實有效地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但是,長期以來,美國在台灣問題、西藏問題、新疆問題、人權問題、對台武器銷售等問題上不斷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原則。美國的上述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也嚴重違反了國際條約法上「有約必守」的原則,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更嚴重破壞了中美關係的健康發展。從國際法角度分析,美國違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藉口」是: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因此,從國際法角度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進行深入分析,並積極尋找應對美國錯誤行為的法律對策,就變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關於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爭議及其後果
(一)中國對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19集,1972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第25集,1978年)分別將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報》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報》收錄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一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編輯的、按照年度方式連續出版的、系統刊載自1949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權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開宗明義地表示:「該條約集所收入的是條約和條約性質的文件。」這些都是中國政府認可上述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最權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均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屬於條約,是國際法上具有條約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劉文宗教授等認為: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以"聯合公報"形式發表的,當然具有條約的性質。(參見:李紅.台灣問題與中美關係[J].中國黨政幹部論壇,2002,(11):59.)秦曉程教授認為,「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認識,中國一貫認為其構成中美之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參見:秦曉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學,2003:52. )王慶海和劉爽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美國應承擔條約的義務。」(參見:王慶海,劉爽.從國際法看中美關係中的台灣問題[J].國際關係學院學報,2002,(5):
24.)周尤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參見:周尤.「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法律問題初探[D].北京:外交學院,2003:11-13. )彭飛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帶有拘束性質的法律文件,對中美兩國政府都有拘束力。」(參見:彭飛.國際組織決議作為國際法淵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2010:17.)
綜上所述,中國政府和學界均認可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國際法上有拘束力的條約。
(二)美國政府官員及部分學者對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否定
自三個聯合公報公布以來,美國的不少政府官員和學者鼓吹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不是條約的言論,不斷
地質疑其條約性質。具體來說,美國方面關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不屬於條約的觀點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只是美國反映未來政策的政治聲明,不屬於條約,因此沒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報》發布之時,尼克森在和台灣當局駐美國「大使」沈劍虹談話時就說:「《上海公報》不是一項條約,僅是一項聯合聲明,雙方就各項問題表示本身的立場,並未試圖達成協議。」[2]1982年8月18日,美國助理國務卿約翰?赫德在美國外交事務委員會作證時指出:中美《八?一七公報》只是屬於美國未來的政策,而不屬於條約或協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報》達成以後,美國國務院在給參議院一個小組委員會的信中竟然說,公報「只是總統的一項政策聲明」,美國在向台灣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諾「不是一項行政協定,並不具有國際法所有的約束力的權利或義務。」[4]此後,美國國務院一直對《八?一七公報》的性質持這種看法[3],從而否定其條約性質。
第二,美國的不少政府官員和學者還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只是美國總統締結的協議,不屬於國際條約,因而沒有法律拘束力。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一些議員堅持認為,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的條約由總統締結並需要取得參議院出席議員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都沒有經過美國參議院的同意,不符合條約所需要的國內法程序條件。此外,美國一些學者持否定態度的理由還包括: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一直以來未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既沒有在美國國會的條約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國政府的條約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條約性質的嚴重後果
第一,美國極力否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將《與台灣關係法》凌駕於其之上,並頻頻以此為由違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規定。《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於1979年3月中旬通過,並於1979年 4月10日由總統簽字批准通過的。美國認為,《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正式批准的,屬於有效的美國法律,其效力要高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這也成為了美國頻頻違反三個聯合公報的藉口。例如,美國在《八?一七公報》中明確承諾,限制乃至最終取消對台武器銷售。但事實上,美國政府不但沒有限制對台武器銷售,而且不斷提高對台武器銷售的數量和性能。美國顯然違反了《與台灣關係法》中的承諾,並以近年來兩岸軍力不對等為由,對中方的抗議不予理睬。
第二,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嚴重削弱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導致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許多重要內容無法落實。如果說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僅僅是表達了中美之間的某種政治態度,那麼這種政治態度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或情事的變化而改變。特別是已經過去30多年了,美國完全可以找到改變這種政治態度的理由,而且美國僅需為不履行這種政治態度而承擔政治道義的責任。但如果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條約,根據國際條約法上的「有約必守原則」,國際條約法上的「有約必守原則」是指:一個合法締結的條約,當事方有依約善意履行的義務。善意履行條約也就是誠實地和正直地履行條約,從而要求不僅按照條約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條約的精神履行條約,要求不僅不以任何行為破壞條約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參見:李浩培.條約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違約方就需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並且在國際社會中承受極大的壓力。美國極力否認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態度的軌道,其結果是不僅導致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權威性大受貶損,而且還導致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的許多重要內容如「台灣地位問題」、「對台武器銷售問題」、「不干涉內政原則」等,均無法有效落實
第三,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還導致中美關於三個聯合公報的許多具體爭議問題無法通過條約法框架解決,從而持續爭議。如:(1)在《建交公報》中,美國是「承認」還是「認識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中美雙方重要的一個爭議。(2)在《八?一七公報》中,美國認為,美國終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國保證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為前提的;中國則認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與美國終止售台武器沒有關係。(3)中國認為,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嚴重違反了中美《建交公報》的原則;美國認為,《八?一七公報》中所闡明的政策同《與台灣關係法》是完全一致的,軍售將根據《與台灣關係法》得以繼續。上述爭議無法通過條約法的框架解決,延續至今。
第四,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嚴重違反了國際條約法上的「有約必守」原則,更是嚴重破壞了中美關係。根據國際條約法的「有約必守」原則,凡是合法有效的條約,締約方應該誠實善意地遵守。儘管美國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性質,為不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尋找「藉口」,但中美三個聯合公
報作為有拘束力的條約是無可改變的事實,美國違反條約也難逃其責。進一步而言,中美關係能否持續、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關鍵在於美國能否切實有效地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因此,必須堅決捍衛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這是反擊美國違反三個聯合公報行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有拘束力的條約
雖然美國政府官員和美國學者提出了種種觀點和理由,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但是卻無法改變其作為條約的事實。無論是從條約法的基本原則和理論,還是從美國國內法的規定,無論是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還是從國際社會的實踐,無論是從國際法院的司法判例,還是從中美的履約實踐來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作為有約束力的條約是值得肯定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完全具備條約的基本特徵
1.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了中美兩國的權利義務
國際條約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必須包含具體的權利義務。正如《奧本海國際法》(第8版)的修訂者勞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貸款案」中所認為的那樣:「條約是創設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圖的體現」。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修訂者詹寧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觀點[6]。在「卡達和巴林間海洋劃界和領土問題案」中,國際法院就認為兩國之間關於將爭端提交給法院的換文和備忘錄構成國際法上的條約,因為其創設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關於不少權利義務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具體來說:
《上海公報》和《八?一七公報》都非常明確地規定:「任何一方都不應當在亞太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這一規定不僅具有具體的針對性內容,而且在措詞上也使用了「不應當」這樣一個具有強制性色彩的詞語,其義務性規定的特徵非常明顯。再如在《八?一七公報》中,「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這一規定表明,美國承擔逐步減少並且最終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確義務。即使是中美雙方爭議最大的台灣問題,同樣也體現了美國的相關義務。特別是《建交公報》中規定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並基於這個原因,將僅同台灣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這裡雖然沒有明確地指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美國「同台灣僅保持非官方關係」的前提顯然是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則,假設美國認為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是不可能因為「對一個政府的承認」而導致與另外一個國家僅保持非官方關係。以後發生的許多事實也都是符合這一邏輯的,比如:美國的歷屆政府都表示遵守三個聯合公報中關於台灣問題的承諾;都表示奉行「一個中國」的政策,反對「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美國在中國入世的問題上大力支持中國提出的「先大陸後台灣」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體現了中美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雖然國際條約有正式和簡式之分,但這兩者之間沒有法律效力的區別。在決定條約的法律拘束力時,諸如條約生效的日期、終止的日期和簽名等條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國際法院在「愛琴海案」判決中也指出:上述內容的缺乏並不影響法院對聯合公報法律性質的確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認為,確定一項文件是否構成條約的決定性因素是其當事各方在締造該文件過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正是體現了中美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都是以促進中美之間的友好往來,減少兩國的摩擦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報》中,中美兩國已認識到中美兩國關係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的,並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之後的中美《建交公報》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關係為主要目的;再之後的《八?一七公報》
同樣體現了促進中美關係友好發展的目的。可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促進中美之間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確的。
第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同樣也以促進世界和平為目的。三個聯合公報都有維護世界和平、反對謀求霸權、減少軍事衝突等相關內容。可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促進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確的。 第三,中美在三個聯合公報中就許多具體的細節也都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報》中,中美雙方就諸多事務達成一致,包括了台灣的未來[8]。《上海公報》簽訂後,美國總統尼克森在返回安德魯空軍基地的講話就具體表述了這些一致的意見:我們(中美雙方)在很多領域邁開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們就擴大文化、教育和旅遊交流達成了一致;我們同意開啟並擴大兩國的貿易;我們同意加強並擴大業已開始的兩國政府之間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們同意採取一些國際措施以減少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國際衝突和敵對的危險;我們都反對太平洋地區的霸權;我們同意國際爭端應該通過和平方式解決。[9]
3.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完全以國際法為準的
以國際法為準也是條約的基本特徵之一。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的定義就將「以國際法為準」作為條約概念的基本構成要素。「以國際法為準」不僅包含了創設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意圖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還指的是條約必須符合國際法,違反國際法的條約無效[10]。前者不再贅述。就後者來說,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兩國政府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其主要內容是反對霸權、建立兩國外交關係、促進兩國貿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僅合法,而且還有利於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可見,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締結主體、締結程序、內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完全以國際法為準的。http://(二)美國的國內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拘束力
美國政府官員和部分學者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性質,其關鍵是基於美國國內法體制下的條約締結形式。筆者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從根本上說,美國國內法關於條約的定性還是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為依據的。儘管美國不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締約國,但是《美國第三次外交關係法重述》指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習慣法的彙編而成的法典,美國接受其作為規制國際條約的法律[11]。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a)條的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從國際法委員會的報告來看,「以換文、會議記錄、諒解備忘錄、聯合聲明或其他以類似程序締結的文件,不是一種偶然或例外情況,而是在國際實踐中經常適用並且呈現增加趨勢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這類文件不能適當地被稱為正式文件,但是他們毫無疑問地是受條約法規範的國際協議。因此,一項一般的關於條約法的國際條約必須覆蓋這些協議。」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國《對外關係法重述》借鑑條約法公約的定義,認為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並受國際法約束的協議。」綜上,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國際法委員會的規定來看,以聯合公報為名稱的國際協議如果具備條約的各種要素,可以作為有拘束力的條約的一種,而這恰恰又是美國國內法所認可的。
第二,從美國的憲法體制來看,美國總統具有非常廣泛的締約權。美國總統締結的條約分為「條約」和「行政協定」兩大類。就前者而言,根據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美國總統在參議院提供意見和同意下,有權締結條約,但以出席的參議員2/3多數贊成為條件。因此,對美國來說,凡是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都必須是而且必然是通過了《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特殊程序而締結的。中美之間迄今為止只有4個雙邊條約是由美國參議院2/3多數批准通過的。這4個條約分別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對1984年4月30日簽訂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的議定書第七款解釋的議定書》(1986年5月10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
重徵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議定書及換文》(1984年4月30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互免海運、空運企業運輸收入稅收的協定》(1982年3月5日);(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領事條約》(1980年9月17日)。資料來源:http://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後者來說,又可以分為「國會的行政協定」和「總統的行政協定」。美國國會的行政協定離不開國會的授權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細分為兩種。一種是總統根據國會的立法而締結的行政協定,另一種是總統根據國會兩院的共同決議而締結的行政協定。(參見:李浩培.條約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國總統的行政協定產生於總統與美國國會關於締約權的紛爭,這種紛爭的結果是「總統可以根據自己的權力達成某些協議」[12]。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美國總統締結的,其內容又涉及維護國際和平,承認外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和削減武器銷售等重要內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被排他地授予國家政府,總統是這個政府的唯一代表,總統單獨締結這種協定的資格不容懷疑[5]638。筆者據此認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從性質上說當屬於總統的行政協定。美國總統的行政協定同樣具有條約的法律性質。例如,美國通過1937年的「美國訴貝爾蒙特案」與1942年的「美國訴平克案」確立了行政協定無需參議院的介入,對州法有約束力的原則。這一原則在「B?埃爾曼公司訴美國案」中也得到了體現,美法之間的商務協定就是根據1897年《關稅法》簽訂的。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它不是這樣的條約——「享有須美國參議院批准條約的顯貴」,但它是由兩個主權國家的代表談判、以締約國的名義並代表締約國締結的處理兩國之間重要商務關係的國際協約。如果它在技術上不是必須經過批准的條約,不管怎樣,它是一個由美國國會授權,在總統的權力下談判和公布的協約,這樣的協約是條約[13]。 第三,美國政府目前不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列入《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集》的作法,從某種意義上顯示了美國政府不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視為條約的態度。但是,由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完全具備條約的基本要素,毫無疑問屬於國際法上的條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另一方面,根據國際法,如果條約已經生效,缺少國內法的公布程序並不影響條約的效力[14]。綜上,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雖然沒有被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國會收入條約集並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條約拘束力。相反,美國還要為其不作為承擔國際責任。
(三)中美雙方在實踐中的履約行為佐證了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拘束力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公布之後,中國所有的涉外人員在黨中央正確領導下,不以社會制度論親疏、不以意識形態畫線,認真恪守三個聯合公報的原則為發展和加強中美關係而不懈努力。中國方面一直以來都嚴格遵守公報的規定,並全面履行公報規定的義務。中國政府在很多重要場合都一再強調三個聯合公報是中美兩國關係的重要基礎,並且希望美國也認真遵守公報的內容。
美國方面一直以來都反覆強調三個聯合公報的重要意義,並且表示會遵守三個聯合公報中的各項原則。自尼克森以來的美國歷屆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希、柯林頓和小布希,也都毫無例外地鄭重做出過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國政府會恪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中的有關義務,體現出對三個聯合公報拘束力的尊重和確認。美國政府雖然在行動上有不少違反中美三個聯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報》簽訂後,美國就開始逐漸減少和台灣之間在軍事上的聯繫。1976年的《波士頓全球報告》指出,美國承諾在1976年左右將從台灣撤回50%的美國駐軍和大批的軍事顧問[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報》發表之後,美國撤走了駐台美軍,停止了美台條約,斷絕了與台灣當局的「外交關係」,基本上履行了「斷交、撤軍、廢約」三項承諾。當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國屢屢違背公約精神,這種違反約定義務的行為遭到了中國強烈的抗議和反對。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報》的締結是由於美國違背《建交公報》的規定和一般國際法原則,向台灣出售武器引起的。雙方經過激烈的爭論,終於在1982年8月17日達成協議。在協議締結後的1983年2月3日,美國國務卿與中國外長會談時,美國國務卿表示,里根總統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國將恪守《八?一七公報》中所作出的承諾。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簽訂後,雖然美國總體上頻頻違約,但美國對台軍售的數量的確一度以每年2千萬美元的速度減少,從1984年至1987年,美國對台軍售的金額從7億8千萬美元減少到7億2千萬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國國會通過了《與台灣關係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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