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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戰略合作協議範本新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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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戰略合作協議範本新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真:
本戰略合作協議由上列各方於鑒於:
1、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_公司)是國內領先的___________產品(或服務)供應商。
2、___________集團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_公司)銷售磁條卡、智慧卡、智慧卡終端接口產品、校園系統集成、發卡系統及設備、安全認證產品等,向顧客提供該產品最為全面的基本卡及智慧卡解決方案,業務涉及金融、公交、社保、校園、電子政務、高速公路等領域。
3、雙方都擁有良好的品牌形象、銷售通路和客戶資源,雙方產品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和兼容性。
故此,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規則等相關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戰略合作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宗旨
雙方希望通過建立密切、長久及融洽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充分發揮各自網絡和業務特點,在業務捆綁、市場營銷、產業推動等多個領域開展強強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促進雙方產品與服務的延伸和發展。
第二條 合作領域
雙方一致同意致力於在以下產品或服務領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第三條 合作內容
雙方一致同意以各自的資源和專業技術及經驗為基礎,在前述產品或服務領域的宣傳推廣、產品開發與支持、客戶服務、網絡支持、信息轉接等方面進行廣泛合作,共同開拓市場。
1、雙方認同對方為核心戰略合作夥伴,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開展業務創新和市場宣傳合作,共同策劃組織市場營銷活動。
2、雙方同意將對方的公司信息連結到自己網站的「合作夥伴」欄目中,並在一切可能的宣傳渠道,如展會、網站、分支機構、新聞發布會等,加入對對方的產品與服務的宣傳推廣。
3、雙方相互給予產品與服務支持和優惠待遇。某公司向___________公司提供_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___________產品(或服務)。
4、雙方在現有優勢業務間開展合作,將雙方的產品或服務設計成豐富的捆綁組合,並通過產品或服務的組合或捆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增值服務。對方新開發的產品或服務,雙方均享有優先合作權。
5、雙方在市場營銷中相互支持,實現資源互換。一方接洽的項目需要另一方產品或服務配合時,應優先考慮跟戰略合作夥伴的合作。對各自獲知的招標項目,如有合作的可能,向客戶推介戰略合作夥伴的產品或服務,並根據客戶需求,以產品或服務的組合或捆綁的方式共同投標,為客戶提供更全面、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務,以實現客戶資源的共享。
6、一方對於從市場或客戶獲知的有關另一方產品或服務的信息予以及時的反饋,互相推進產品或服務的改良。
7、為提升雙方的市場競爭力,雙方開展人才交叉培訓合作。
第四條 溝通渠道
1、為保證雙方合作的暢通以及信息的適時交流,雙方成立協調小組,負責溝通、聯絡等日常事務。
2、對於具體合作項目,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成立項目組,負責具體合作項目的運作。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本戰略合作關係不改變雙方各自的獨立地位和隸屬關係。雙方均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以各自的名義經營並對外承擔責任。
2、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從屬或代理關係。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或處分另一方的權益,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雙方均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協議。未經對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認為並且對外稱其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義對外作任何承諾,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雙方的產品與服務均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雙方均以各自的名義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並對各自的產品或服務引起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1、雙方對各自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秘密等享有自主所有權與使用權,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導致上述智慧財產權的共享。未經一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認為基於本合作協議而對另一方的智慧財產權享有任何權益。
2、相互協作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合作。一方獲悉的任何侵犯戰略合作夥伴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應適時告知另一方。
第七條 保密
任何一方對因在合作期間知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於合作期內以及合作終止後,只要該信息未成為公眾信息,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該商業秘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給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業用途,否則,應賠償由此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合作期限
1、雙方致力於建立一個長期的戰略合作關係,在雙方認為已無合作的必要或可能時,經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
2、雙方同意終止本合作協議時,仍應繼續履行合作期內簽訂的各項目協議或協議,直至協議或協議履行完結或經訂約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無自身過錯的情況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協議義務的,不負違約責任,但應盡一切努力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通知對方並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效力、解釋和履行均受中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合作期間雙方發生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按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
第十二條 陳述和保證
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集團公司。(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方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協議附件
1、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2)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七條 後繼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通知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二十條 生效條件
1、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協議—式______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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