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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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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技術合作開發合同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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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項目名稱
1.1 甲乙雙方合作進行 項目的技術開發和相關設備的研製工作。
第二條 合同開發技術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2.1 合作開發技術的內容和範圍見本合同附件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 所列之計劃進行開發研製工作。
2.2 本條所稱之技術和相關設備的具體要求和應具備之功能、應達到之技術指標和參數詳見本合同附件 。
第三條 合作開發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3.1 開發期限:
3.1.1 《開發研製計劃》由乙方制訂,甲方審核。乙方於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開發研製計劃》的制定工作;
3.1.2 本合同第5.1款和第5.2款約定的技術小組(下稱技術小組)負責實施經甲方審核確認的附件 並應於 年 月 日前完成開發研製工作並向甲、乙雙方提交開發研製成果(以下亦稱「項目成果」或「工作成果」)。
3.2 開發地點:技術小組應在本合同第5.6款約定的地點進行本項目研發,並在 (地點)以 方式向甲、乙雙方交付開發研製成果。
第四條 分工與合作
4.1 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技術小組負責具體實施項目的技術開發和相關設備的研製工作,技術小組的負責人由甲方委派,技術小組成員應服從技術小組負責人的工作安排。
4.2 技術小組由 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詳見本合同附件 )。在開發研製過程中,根據開發研製工作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技術小組的人員進行增減和調整。
4.3 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分別按照本合同附件 的規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設備並進行投資。上述資料和設備的所有權屬於提供方,但本合同有效期內對方可以進行合理使用,對方不得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上述資料和設備。關於投資的回收方式,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4.4 甲、乙雙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保證其提供的設備的適用性。
4.5 甲、乙雙方保證其委派的參加開發研製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科研能力並符合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要求。
4.6 開發研製工作的場所由 方提供,開發研製人員原則上應在開發研製場所進行開發研製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在各自辦公場所進行部分開發研製工作。
4.7 技術小組應按照附件 的規定定期召集技術會議,通報、總結開發研製工作的有關情況,解決開發研製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8 開發研製工作的後勤保障及其他相關服務工作由 方負責, 方應指派專人負責該項工作。
4.9 甲、乙雙方應各自指定一名固定聯繫人(於本合同簽署頁列明)負責本項目的聯繫與協調工作,任何一方變更聯繫人時,至少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對方。
4.10 甲、乙雙方應親自履行本合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或委託第三方履行。
4.11 本合同履行完畢或提前終止、解除的,乙方應自本合同履行完畢或提前終止、解除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移交全部資料和利用開發研製經費購置的設備、資料。
4.12 甲、乙雙方應為參加開發研製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條件,並在開發研製過程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相互協調、互相配合,嚴格依據本合同規定進行開發研製工作。
4.13 技術小組在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的同時,應向甲、乙雙方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指導,幫助甲、乙雙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五條 經費和報酬
5.1 經費
5.1.1本項目的開發研製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由甲、乙雙方共同提供,其中甲方提供人民幣 元(大寫),乙方提供人民幣 元(大寫)。
5.1.2 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支付首期開發研製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5.1.3 其餘開發研製經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 的規定分別按期足額進行支付。
5.1.4 上述開發研製經費全部存入甲、乙雙方在指定銀行共同開立的共管帳戶內。上述開發研製經費應按照附件 的規定進行使用。
5.1.5 開發研製過程中,單筆費用支出達到或超過人民幣 元的,須經甲、乙雙方分別授權的代表共同簽字後方可進行支取,但應將該筆費用使用情況於支出之日起 日內報對方備案。
5.1.6 甲、乙雙方應合理使用開發研製經費,甲、乙雙方有權對開發研製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開發研製經費的實際使用金額不得超過附件 所規定的金額。
5.1.7 利用開發研製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等物品(下稱「研發物品」)的所有權歸屬於甲方。本項目開發研製工作進行完畢,技術小組將研發物品移交甲方後,甲方應給予乙方適當的補償。
5.2 報酬
5.2.1 本合同項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報酬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5.2.2 本合同項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報酬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支付:
5.2.2.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報酬人民幣 元(大寫);
5.2.2.2 本項目開發研製成功並經驗收合格之日起 日內,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報酬人民幣 元(大寫);
5.2.2.3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如果乙方有賠償和/或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則甲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筆付款中扣除相應金額;
5.2.2.4 因開發研製分析導致開發研製失敗的,甲方已經支付的報酬不得收回,未支付的報酬不再支付;
5.2.2.5 乙方應於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該付款金額的符合國家財務要求的正式發票。
第六條 驗收
6.1 技術小組應按照附件 所規定之開發研製計劃完成每一階段的開發研製工作後 日內向甲、乙雙方提交階段性開發研製成果和相關資料。甲、乙雙方應於接到技術小組提交的開發研製成果和相關資料之日起 日內共同組成驗收小組對階段性成果進行驗收,驗收的標準包括附件 及本合同的其他有關規定。
6.2 階段性成果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小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因為乙方原因導致階段性成果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減少乙方的報酬,減少比例不超過 %。階段性成果未驗收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開發研製工作。
6.3 技術小組完成項目的開發研製工作後,應於 日內向甲、乙雙方提交開發研製成果和相關資料。甲、乙雙方應於接到技術小組提交的開發研製成果和相關資料之日起 日內共同組成驗收小組對項目成果進行驗收,驗收的標準包括附件 及本合同的其他有關規定。
6.4 項目成果驗收不合格的,技術小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因為乙方原因導致項目成果經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減少乙方的報酬,減少比例不得超過報酬總金額的 %。
6.5 因為乙方原因導致項目成果經驗收不合格,且超過附件 所規定之開發研製工作結束之日起 日內本項目仍未能驗收合格的,視為項目開發研製工作失敗。
第七條 技術成果歸屬
7.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技術成果(包括階段性成果和最終結果)、設備及全部資料的智慧財產權全部歸屬於甲方,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以合法方式行使上述智慧財產權。
7.2 乙方有權為科研、宣傳等非盈利性目的而少量利用或使用上述智慧財產權,此種行為不視為對甲方智慧財產權的侵犯,但乙方對上述智慧財產權應負有保密義務。
7.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獨自或與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為商業化生產或營利性目的而利用或使用上述智慧財產權。
7.4 乙方無權許可第三方利用或使用上述智慧財產權,也無權轉讓或許可第三方行使其在本條第7.2款項下之權利。
7.5 甲、乙雙方各自在上述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後續技術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由完成方單獨享有,未經其許可,對方無權進行使用。對方要求使用許可的,完成方應優先以優惠價格許可對方使用。
第八條 風險責任
8.1 本合同項下的風險責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其中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8.2 本合同項下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
8.3 風險發生後,甲、乙雙方均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一方未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該方承擔。
8.4 甲、乙雙方或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可能會發生風險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因其未及時通知對方導致損失擴大的,擴大部分損失由該方承擔。
第九條 保密
9.1 本合同擁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據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擔不限於技術性信息、商業性信息、文件、程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參數、數據、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運作方法以及其他專有信息,本合同的條款和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商業信息和技術信息(以下統稱「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員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對於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經提供方的書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在本條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代理、組織或其他實體,但不包括甲方同意的甲方關聯公司。「甲方關聯公司」,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僅可由接受方為執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給指定的雇員,並且僅在為執行本合同所需的範圍內進行該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員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該等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告知該等雇員將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質,由該等雇員做出至少與本合同保密義務一樣嚴格的保密承諾等,以防止該等雇員為個人利益而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經授權的任何披露。
9.3 接受方的正式書面授權委託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等專業人員為提供專業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時,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應要求上述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義務。
9.4 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按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和法定程序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範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責任。但前提是,該接受方應立即將需披露的信息書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且該等通知應儘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並且接受方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該等被披露的信息獲得有關政府機關或機構的保密待遇。
9.5 在任何情況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永久持續有效。
9.6 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對以下信息不適用:
9.6.1 在一方披露時,已經是公眾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後,並非由於接受方、雇員、律師、會計師、承包商、顧問或者其他人員的過失而成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9.6.2 有書面證據證明在披露時已經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並非直接或間接來自提供方;
9.6.3 有書面證據證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該第三方並不負有保密義務,並且有權做出披露。
9.7 當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接受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時,接受方應按照提供方的書面要求,將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還提供方或予以刪除或銷毀。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甲、乙雙方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認真履行本合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中止、終止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規定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元 (大寫)。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守約方解除本合同時,違約方還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10.2 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各期開發研製經費,任何一方違反本規定的,應自違約之日起每日向受約方支付該期經費 %的違約金。
10.3 甲、乙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合理使用開發研製經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不合理使用開發研製經費的,違約方不合理使用的開發研製經費由其自行承擔,違約方還應按照守約方的要求及時補足開發研製經費。
10.4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報酬的,應自違約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該期報酬 %的違約金。
10.5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之規定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大寫),並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10.6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之規定的,應按守約方的要求及時予以改正,因此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10.7 因為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之開發研製項目未能按期完成的,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開發研製經費總金額 %的違約金。逾期達到或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向甲方退還全部已收報酬和甲方已經支付的開發研製經費,並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10.8 因為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之開發研製項目失敗的,乙方應向甲方退還全部已收報酬和甲方已經支付的開發研製經費,並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10.9 乙方擅自將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轉讓給第三方或委託第三方履行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報酬總金額 %的違約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10.10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第三方追索的,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11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認可的,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項下或與本合同有關屬於甲方的智慧財產權,則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報酬總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按照甲方損失進行補償。
10.12 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應按甲方要求及時予以改正,並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10.13 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地震、洪水、雷擊、火災、戰爭或准戰爭狀態、恐怖活動、戒嚴等公認不可抗力事件。
11.2 合同生效後,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到本合同履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這一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一方延誤履約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1.3 受事件影響方應在24小時內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況以電報或傳真形式通知另一方,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天內以特快專遞或挂號信件將不可抗力發生地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交對方確認。
11.4 當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後,受事故影響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或傳真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 天內以特快專遞或挂號信證實。
11.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 天或以上時,雙方根據該事件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合同的修改或終止。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12.1 如果任何爭議、權利要求起因於本合同、與本合同有關或與本合同的解釋、違約、終止或效力有關,都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2.2 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2.2.1 將該爭議提交至 仲裁委員會,該會根據其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2.2.2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雙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單獨終止或更改合同,甲方對乙方的費用結清後,本合同自然終止,保密協議繼續有效。
13.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進行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協商一致達成。
13.4 其他約定:
13.4.1
13.4.2
甲方: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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