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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通用條款是否能更改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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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我國法律對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有很多相關規定的,我們是否能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是否能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來了解一些和建設工程通用條款是否能更改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建設工程通用條款是否能更改
通用條款一般不能改,但是否能在專用條款做出不同的約定。必須雙方協商一致才能更改,不能單方隨意更改。合同當事人在成就合同過程中,對合同的通用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只要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經合同當事人確認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
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二、建設單位是否能分包工程
建設單位能分包工程,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是否能自主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進行勞務分包,並不需要發包人的同意,分包時要通過招標。
法律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是否能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是否能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設工程合同是否能約定管轄
是否能,但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管轄不得違背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與特別管轄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有:
1、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登記發生的訴訟,由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繼承遺產的訴訟,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訴訟,由破產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訴訟的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
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是否能通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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