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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科技立法的效益優先原則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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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升,法律的階級統治傳統功能逐漸弱化,而現代法律的社會組織管理功能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功能逐漸強化。在這樣的背景下,科技立法選擇並確立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是時代的要求和必然。本文擬對此進行必要的探究。
  關鍵詞科技立法 科技效益 效益優先
  作者簡介:王冬梅,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助教;曹大慶,山東青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隨著近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科技對經濟和社會的巨大推動作用日漸凸顯,於是,科技立法的步伐逐漸加快。科技立法是以調整科技社會關係為對象的,其目的在於對科學技術工作實行法治,促進科技領域秩序的建立,最終實現科技發展的效益最大化。「效益既應是立法的出發點,也應是它的歸宿。」豍
  一、科技效益優先是科技立法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和利益訴求
  如果說,傳統的法律價值取向將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最高追求,那麼,現代科技的立法則更加注重對科技效益的追求,這是由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為從科技的性質來看,科學技術是一種方法論意義上的工具和中介手段,是人類認識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物質手段,本質屬性在於其工具性,本身不具有任何階級性,所以,它最直接反映的還是人與自然的關係。而科技立法是通過直接調整人與人間的社會關係,從而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任何法律都是調整一定的社會關係的,科技立法也不例外。但科技立法所調整的是科技領域的社會關係,並且通過對社會關係的調整,進而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科技發展的關係。」豎所以,科技的立法則應注重效益的立法追求。
  科技立法具有促進發展、實現效益最大化的直接性,這是由其使命或任務決定的。法律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更確切地說,它是各種利益關係的調整器。經濟分析法理學認為,任何法律現象都是以一定的經濟關係為基礎,所有的法律規範都有其經濟根源,利益需求構成了立法的內在根據,其它立法如此,科技立法也強化這一訴求。
  如果說一般的立法是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設置對社會利益再調整,那麼科技立法不僅具有這一功能,而且還具有通過促進效益來實現利益的直接性。這主要是因為科技立法不僅要執行確認和維護現存社會關係(科技社會關係)的職能,還要擔負起促進科技發展的使命。所以說,一般立法是在「分配或調整」利益,而科技立法則更主要的是在「創造或產生」效益。這是由科技立法的使命或任務所決定的。
  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是由科技立法的本質所決定的。科技立法的本質就是國家開拓社會生產力的法律工具。科技的發展深刻地改變了社會生產力的結構和成份,它的發展水平直接決定了生產力的發展狀況。科技本身有極大的功利價值,這是其成為社會生產力的主要因素。而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直接決定著基於效益而產生的社會利益。科技效益是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證,沒有效益的保證就難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反之,為了追求效益,就必須發展科技,必須發展生產力。科技效益價值取向決定了「科技立法的本質就是國家開拓社會生產力的法律工具。」所以,我國的《科學技術進步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科技立法就是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立法宗旨,也反映了科技效益價值的立法導向。
  二、科技效益優先在我國科技立法中的表現
  科技效益優先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的科技立法中被強化到極其重要的地步。這一價值取向在法律條文中被現實地表現為對科技和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鼓勵」、「支持」、「扶持」、「促進」等激勵手段是促進效益產生的有效手段。
  我國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科技法律領域裡的一部基本法,它顯示出了對促進科技和經濟發展的迫切「心情」,僅一部62條的法律,直接使用「鼓勵」一詞的條文多達14個,而間接帶有鼓勵詞意的條文如「支持」、「扶持」、「促進」等就更多了,甚至在同一法條中連續或者重複使用這些詞語。我國有著五千年的文明史,擁有豐富的詞源,為什麼這部法律直接而又單一地頻繁使用這類詞語?這充分說明了該部法律的立法用意及其追求的價值取向。
  根據法律規範後果的不同性質來劃分,法律規範可分為鼓勵性規範、保護性規範和制裁性規範。我國的《科技進步法》所採用的法律規範多為鼓勵性規範和保護性規範,而極少使用制裁性規範,所以在法律條文的表述上「鼓勵」字樣就特別多。在立法原則上,表現為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與國外科學技術界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關係;在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方面,表現為鼓勵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和協作,鼓勵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在高技術研究和高技術產業方面,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技術產品開發、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制度,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技術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推進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化;在研究開發機構方面,鼓勵和引導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單獨或者與企業事業組織聯合開發技術成果,實行技術、工業、貿易或者技術、農業、貿易一體化經營,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諮詢、科學技術信息服務和社會公益性的研究開發機構,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有償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科學技術工作者方面,鼓勵在國外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回國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或者以其他形式為國家建設服務;在科學技術進步的保障措施方面,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鼓勵國內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各類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解讀《科技進步法》,不難發現,該部法律以法定的激勵機制為手段,通過各種方式,促進科技的發展,最終為經濟建設服務。效益導向是該部法律重要的價值取向。
  該部法律的激勵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憲法依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須以它為依據和指導,《科技進步法》的制定也不例外。因此,憲法中關於科學技術規定的基本原則就成了《科技進步法》的立法嚮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科學的條文就多達18條,其中,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這就是《科技進步法》激勵機制的憲法淵源;《憲法》第14條,將科學與經濟、社會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充分支持了我國發展科學技術的新方針:科學技術必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並把為經濟建設服務當作自己的首要任務。這就是《科技進步法》效益優先價值取向的憲法淵源。
  科技進步法的激勵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現實原因。當前,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與已開發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後,它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正如李鵬同志曾經在全國科技大會上的講話指出:「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是當前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歸根到底要靠科技的力量。」因此,發展科學技術成為解決經濟建設中存在問題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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