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總結報告三篇

2023年11月14日

- txt下載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總結報告三篇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總結報告1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是中央提出、高檢院積極推進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舉措。雙峰縣院認真貫徹中央和高檢院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法治環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目前“兩法銜接”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影響了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打擊力度和效果。
  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現狀
  20xx年國務院出台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為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20xx年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又聯合制訂了《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雙峰縣院以此為契機,經過近幾年的不斷努力和實踐,兩法銜接工作逐步邁向正軌。
  (一)兩法銜接機制不斷完善
  為落實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精神,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各行政執法機關都單獨或聯合制定了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一系列制度。雙峰縣院根據國務院、上級檢察院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與公安、監察、政府法制辦、商務等部門會簽的意見,於2009年7月31日與縣公安局、縣政府法制辦聯合出台了《關於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正式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20xx年底為從根本上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真正暢通銜接,又聯合制定了《雙峰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暫行辦法》,由縣委、縣政府轉發到各個行政執法單位,司法機關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加強了工作聯繫。2xx2年10月25日省委、省政府聯合印發了《湖南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根據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檢察院的要求,我們擬定了《雙峰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實施辦法》和《雙峰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已經縣委、縣政府批准同意,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移送意識提高。在完善制度的基礎上,檢察機關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擴大宣傳力度、走訪行政執法單位、開展專項活動等多種方式,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與交流,促進行政執法機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了對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的意識,一些行政執法部門主動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況報送檢察院備案,主動接受監督,也逐步探索建立了“兩法銜接”案件移送備案、聯動執法等機制。有效規範了執法行為,提高了行政執法水平。自兩法銜接機制建立以來,行政執法機關共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5 件56 人,其中公安機關受理並立案偵查 27件 46人。如縣衛生局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等人非法行醫造成印塘鄉19歲村民謝某重傷、五級傷殘可能涉嫌犯罪後,立即將該案移送縣公安局,同時報檢察院備案。縣公安局進行了立案偵查,現已經有三人作了有罪判決。
  (三)查處了一批涉嫌犯罪案件。我院以專項監督活動為依託,推動完善了“兩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20xx年省市“兩法銜接”專項活動會議後,我院立即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作了專題彙報,同時會同縣政府法制辦、公安局、監察局、商務局成立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專項監督活動小組,設立了“兩法銜接”辦公室,全面開展“兩法銜接”專項清理活動。我院還將涉及民生民利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部門與領域作為督查重點,將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經濟領域作為作為銜接重點,通過依法監督並督促移案偵查一批群眾反應強烈的涉嫌犯罪案件,切實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2xx2年至2xx3年先後與縣政府法制辦聯合開展了“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整治”和“打擊危害民生犯罪”等專項監督活動,督促全縣行政執法機關自清自查行政處罰案件5436件,建議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件xx人,公安機關均已立案偵查。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兩法銜接機制確立以來,工作取得了一些明顯的成效,但相對於全縣九十多個行政執法機關來講數字顯得有點微乎其微,這說明還未從根本上實現兩法銜接的暢通。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法規的滯後影響案件的辦理。一方面,行政執法職能廣泛,散見於各類法律法規中,具有範圍廣,內容多,不具體等特點。有些行政執法案件,由於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在司法實踐中,罪與非罪界限難以把握,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存在分歧,意見不統一,影響了案件的定性及處罰。特別是有些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案件,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由於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鑑定機構導致不能形成權威的鑑定意見,使得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固定,最終造成有些案件難以成案。另一方面,規定“相銜接工作機制”的法律層級較低,國務院的“決定”屬於法規,高檢院的“規定”屬於內部規定,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會簽的文件,權威性不夠,對行政機關沒有強制效力,因而導致不少的行政執法機關未參與到“銜接機制”中來,或者是參與了,但各項工作還無法落實到位,銜接機制還不具備普遍適用性,諸多的規定也沒有具有法律強制性。
  2、行執法機關之間職責分散交叉。由於行政執法機關在職責上還處於分散或者交叉的現象,導致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案件時銜接不暢,各自為政,甚至還會出現查案的真空。特別是當兩個部門在各自的領域查處案件,若遇到不屬於自己領域的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時,不能很好地做到相互配合,加強溝通和協調,有時存在相互踢皮球,敷衍塞責,以各種理由不再繼續查處下去,進而導致證據流失,無法收集完善,致使本應移送的犯罪案件夭折。比如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權分散在農業、質監、藥監、商務、工商等系統中,監管部門和環節太多,且力量分散,分段監管體系難以避免縫隙和盲區,進而造成部門責任不明確、互相推諉,管理混亂,無法圍堵食品安全漏洞。雖然國務院新一輪機構改革方案已經出台,但從上而下的職能整合還需時日。
  3、固定證據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識有所欠缺。由於行政執法機關辦理案件往往比較複雜,辦案的要求、執法的手段與刑事司法案件都有所不同。在辦案過程中,對案件的定性、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等方面容易產生認識不一,導致對物證、書證等關鍵證據的提取固定不及時,對有些現場或者物證必須進行勘查、檢驗的沒有及時進行,對涉及罪與非罪等關鍵的鑑定意見沒有及時聘請專門的技術人員作出,同時還有一些行政執法機關過早地處理掉了有關涉案物品,給辦案造成困難,最終造成有些案件在處理時該移送而未移送、有些案件草率移送的結果,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司法機關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同時根據《行政執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在調查走訪中,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反映他們不是不願意將案件移送,只是對案件的移送程序不了解,特別是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時該移送到哪個部門、移送哪些材料不清楚,不得不拿著案卷跑來跑去,因此有時為了減少必要的麻煩乾脆將案件拖著不管或者作行政處罰了事。
  4、部門利益驅動辦案的現象還存在。由於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處在不同的領域,沒有制約關係,因此部分行政機關對其重視程度不夠,執法過程中往往簡單操作,對違法行為未作深層次的分析,偏重於行政處罰。對於存在此現象的原因,有其主觀上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因素,也有其客觀上為了解決超編人員待遇問題的因素。對其中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為了追逐部門的利益,以罰代刑,未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處理。當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時,公安機關受理後,一些辦案部門對有些無利可圖的案件該立不立,或者消極開展偵查,立而不查,導致最終成案的比例低。
  5、公安、檢察缺乏有力的監督。雖然我縣在聯合發文中提到要加強各部門的信息交流,開聯席會議等制度,但是由於各方因素此項工作一直開展得不理想,而行政執法具有相對封閉性的特點,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間缺少一個信息交流平台,不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相關信息、主動篩選和確定有價值的線索,造成介入案件的階段相對滯後,無法較好地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作為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是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能。但受傳統思維方式影響,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以審查批捕案件為主,為辦案而辦案,且檢察機關長期存在人少案多現象,工作壓力大,加之“兩法銜接”的相關單位數量多,案件種類繁雜,現有人員在保證批捕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再拿出一部分精力來從事“兩法銜接”工作,做起來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現階段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是通過立案監督來實現,由於在立案監督的方式和途徑上缺乏具體、完善的措施,監督的手段有限,無法很好行使自己的立案監督權力。在實際工作中也只限於事後的書面審查。而行政執法機關提供給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的材料往往較少,只提供其認為可以提供的材料,檢察機關看不到材料的全部。再等到檢察機關收到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或材料時,往往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很多案件已經喪失了最佳的取證時機,此時的監督顯得相當無力,不利於對經濟犯罪的有效遏制和有力打擊。
  三、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今後的應對舉施
  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為更好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機製作用,將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違法犯罪工作引向深入,除了加強協作與溝通外,今後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統一思想認識,端正執法理念。無論是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還是法律監督機關都要增強宗旨意識、大局意識,從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法律權威的高度出發,切實增強和提高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為民執法的理念和自覺性。要正確行使手中權力,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打擊犯罪力度,不斷項固、深化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所取得的成果。
  2、力抓協調配合,落實工作制度。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兩法銜接實施辦法要求,理順執法關係,健全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責任,狠抓工作落實。在具體工作中,行政執法機關應定期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通報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及移送案件的情況和數據,以便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和掌握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和移送案件情況,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並報檢察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嚴格審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以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活動積極開展監督;並根據具體情況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及時解決兩法銜接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發現違法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縣政府法制辦在執法監督過程中,要積極引導,督促落實,並會同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對兩法銜接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3、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兩法銜接效率。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共同努力,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儘快建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之間執法、司法信息互聯互通。積極推進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提高銜接工作效率。為體現實施辦法的嚴肅性,確保制度執行到位、落實到位、監督到位。
  4、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行政執法犯罪行為涉及面廣,相關法律法規也相當多,給執法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正確處理和移送等帶來一定困難。因此,要切實通過聯合培訓,加強具體執法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多向行政機關學習有關行政執法方面法律法規知識;行政執法人員要增強刑事訴訟意識,提高識別刑事案件性質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證據的水平。雙方可不定期地組織一些業務探討活動,互相交流各自執法中的成功經驗,互相學習、互相探討、互相促進,共同提高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各行政執法機關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斷增強預防和查處行政執法犯罪的能力。政府也可以在中間起到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建立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相互培訓制度,提高銜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總結報告2


  根據縣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20xx年度縣“兩法銜接”工作目標績效考核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結合實際對“兩法銜接”機制的運轉情況進行了全面自我檢查,現將20xx年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兩法銜接”工作開展情況
  我局十分重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特別是在開展聯合專項整治工作中,我們不僅加強了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還加強了與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協調配合,對打擊市場價格違法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我局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建立“兩法銜接”的有效工作機制。成立了以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兩法銜接”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從組織機構上保證了“兩法銜接”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建立健全各項機制,杜絕以罰代刑現象發生
  做好“兩法銜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案件辦理程序上設定了制約機制,使案件辦理從立案到結案要經過授權、核審、及處罰後的審核等環節,做到調查、核審、處罰三分離,有效地杜絕了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同時我們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制定了問責辦法等多項制度,保證了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完善,執法責任追究落實,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饋依法進行。
  (三)加強教育培訓工作
  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執法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我們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學習制度、組織開展模擬執法現場培訓、主要對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理論知識和執法實踐中有關證據的保全、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了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和辦案水平。同時,我們對一些違法案件及時與公安部門取得聯繫,爭取案件調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過與公安協同辦案,主動學習借鑑公安幹警的辦案手段、經驗,使一些比較棘手的違法違規案件及時得到查處。
  (四)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在加強日常監管的同時,突出重點,抓主抓重,圍繞重點環節、重點區域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整治活動。
  二、今後的工作打算
  (一)把依法行政貫穿於“兩法銜接”工作的全過程
  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建立案件移送查處工作機制,通過不斷推進“兩法銜接”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約束力的制度和機制,並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案件內部規範性文件,從制度上保證案件移送質量,為執法人員提供了行為準則。
  (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大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廉政警示教育,防止行政執法人員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違紀違規現象,確保執法的公正性和廉潔性。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總結報告3


  近幾年,隨著中央及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單獨或聯合下發的一系列行政規章、准司法規範的相繼出台與執行,構建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已成為各級人民檢察院正在建設中的重要工作機制。這些措施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實踐中增強了打擊刑事犯罪的合力。但是由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良好機制尚未有效形成,在查處經濟犯罪過程中仍普遍存在“案件多,查處少,行政處罰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的現狀,嚴重影響了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和職務犯罪的打擊效果。為完善相關立法規定,建立健全科學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兩個執法體系的作用,特別是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已成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相接機制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現狀及原因
  目前,大多數的工商、稅務系統的行政執法單位都與公安、檢察機關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並確立了聯席會議、案情通報、備案審查、線索移送及檢察建議等制度,但其它許多行政執法部門還沒有和司法機關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仍處於相對封閉的狀態。即使是建立了工作銜接機制的機關與部門,其在具體運行方面,也多以召開聯席會議、走訪等為主要活動形式,而缺乏實質性的執行內容。在立法、執法、司法層面上,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問題:
  (一)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
  當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案件不斷增多,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案件逐年增長,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比較少,表現為實際發生多、查處少;查處的案件中,行政處罰多、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少;懲處的犯罪分子中,從犯多、主犯少;判處的刑罰中,輕刑緩刑多、重刑實刑少。
  (二)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時處理
  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移送不夠及時,貽誤辦案時機,甚至發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嚴重問題,給偵破工作帶來困難。從執法過程分析,在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該立案的不立案,該批捕的不批捕,該採取強制措施的沒有採取強制措施,該起訴的不起訴,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撤案處理,以及重罪輕判等現象。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依據缺乏司法屬性[JP]
  目前的相關規定在《立法法》上的效力位階較低,缺乏對行政機關責任的規定,行政機關是否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全憑自覺,這就使得這些規定的效力大打折扣。高檢院參與制定的有關文件,雖然具有司法屬性,但只能稱為規範性文件,其作用有局限性。因此,要構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僅有行政規章制度是遠遠不夠的,應當納入法治體系之內來考慮。
  (四)原則規定多,實務規定少,操作性不強
  高檢院、全國整規辦、公安部《關於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意見》,原則性很強,缺乏實際執行的剛性。比如人民檢察院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需“經協商同意”。高檢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屬於內部規定,僅僅針對公安機關重申了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有關規定,而對行政執法機關有案不移送、以罰代刑的,卻沒有明確的據以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難以開展有效的監督。即使可以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檢察意見,但效力無法保證。
  (五)當前實踐難以突破依賴行政配合的局限
  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重點是在信息通報、協作配合、制約監督等方面,以達到通過協同配合,堵住“以罰代刑”的漏洞為目的,雖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協作關係,但並沒有完全形成合力。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某些職責劃分不清,影響了對案件的移交。最突出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得不到及時依法處理,當場移送難以落實。雖然偵查機關根據聯合認可的文件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違法案件,而往往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案情比較複雜,待案件進入公安、檢察環節後時過境遷,錯過查處的條件、時機,無法重新收集證據。此外,案件的雙向移交制度還沒有建立,也貽誤了戰機。
  (六)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標準不一致,證據的收集、保全、轉化存在問題
  行政處罰是對事,只要存在違法事實,即可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而刑事處罰是對人,除了具備客觀條件外,還須具備主觀要件,即必須按照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來認定。刑事訴訟的過程實際就是證明的過程,在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下,證據審查是訴訟的核心,如果不解決證據法律地位及證明規則問題,顯然不利於行政執法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七)信息渠道不暢,阻礙了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
  部分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聯繫還停留在聯席會議等一般工作層面,尤其是個別行政執法機關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主動、不及時,消極應付、不積極配合甚至牴觸,情況通報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導致信息相互封閉,檢察機關無法全面掌握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辦案情況,立案監督也很難保證效果。
  從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分析,主要在於:一是個別領導思想上的地方及部門保護主義作祟,執法受利益驅動;二是部分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執法水平、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對有關案件罪與非罪的把握不夠準確,對案件的定性、證據及移送的規定、程序等法律法規沒有正確地理解;三是鑒於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手段的限制,對一些涉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對相關證據的收集、取捨、固定等方面難以達到法定的要求,而有些案件的證據如不及時收集和固定,時過境遷以後,就很難補充,造成案件難以進入司法程序,而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完善建議
  建立科學、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必須依據現實的需求,按照法律的規定,逐步積極地推進各項工作的完善,重點在於提高檢察權相對於行政權的政治地位,強化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向刑事司法過渡過程中的法律監督權,以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一)暢通信息傳遞制度
  構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目的在於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資源共享,既有利於相互協作配合,又有利於互相監督和制約,進而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的統一和正確實施。為此,信息共享平台的功能設計不僅要考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行政監督、法律監督和社會輿論等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信息平台的定位與架構,應以網際網路和政務信息網為支撐,以各部門信息網絡為依託,共同搭建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於一體,統一規範、兼容性強、數據安全、互聯互通、信息資源共享、智能互動的陽光信息共享平台。
  當然,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可以向行政機關及時傳遞有關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的信息,而這種信息傳遞已超出銜接機制所要求的信息傳遞的範疇。建立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院之間信息網絡的一體化,保證執法信息傳遞的便捷、規範、透明、高效。與一般的政務信息網絡不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網絡的主導者與信息的最終流向應該是檢察機關,該網絡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信息傳遞和檢察機關信息監控與反饋的綜合體,其核心是確立檢察權在銜接機制中的優先主導地位。信息共享只是解決信息的來源,如何通過對獲取的信息分類、加工、匯總和處理,從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為我所用才是最終目的。信息數據處理功能就是通過程序設計,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信息數據進行採集、分析和處理,生成相關匯總圖表和情況分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提供輔助決策依據。
  (二)健全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制度是目前普遍採用的銜接配套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一定作用。
  檢察權是行政權運行中的優先權力,理理應成為聯席會議的主導者,檢察院應成為每次聯席會議的組織與主持者,擁有對於會議討論內容總協調權、最終決定權和對外公開權。同時,執法信息的公開是聯席會議制度的主旨之一。為此,檢察機關應將對行政執法中違法不移送情況通報作為會議的固定內容;允許相關當事人和其他群眾旁聽,並聽取其合理意見,邀請新聞媒體進行報道,必要時可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於重大案件和重大決議進行通告,加強銜接機制運轉的外部監督,保障行政機關與廣大行政相對人的良性互動。
  (三)擴大專項檢察監督活動範圍
  目前,專項檢察監督活動僅僅圍繞公安機關展開,只能被動地“截流”,應擴大專項檢察監督範圍,建立以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罪案件為重點的專項檢察監督機制。
  (四)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制度
  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檢察機關有權及時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並對其中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調查。檢察權雖然是行政權力體系中出場序列最後的權力,但這只是在其他行政權運轉正常、銜接緊密的理想狀態下的應然設計。而在我國,由於其他行政權力涉及範圍的廣泛性和運行過程的封閉性,致使檢察權陷入難以出場的尷尬境地。故適時規定檢察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前介入行政執法過程,可以形成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有力制約。
  (五)完善立案監督制度
  實踐中,由於我國大多數案件的偵查終結權完全控制在公安機關手中,加之對其立案之前受案和初查活動監督的缺失,致使公安機關立案與撤案行為隨意,一部分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無法真正進入公訴軌道,實質銜接異化為形式銜接。為此,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現有的立案監督制度:
  第一,確立案件並行移送規定。行政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罪案件時,統一製作一式三份的移送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付公安機關,第三聯送達檢察院立案監督部門備案,使檢察院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
  第二,擴大立案監督的範圍。立案監督不僅限於公安機關立案之後的行為,還包括立案之前的受案與初查行為,增強檢察立案監督的主動性與有效性。
  第三,取消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處分權。賦予公安機關案件撤銷權等於分割了檢察院的公訴權,故規定檢察機關擁有案件撤銷的最終決定權,防止行政程序隨意取代刑事程序,督促公安機關慎重立案,防止任意立案、隨意立案。
  第四,規範案件退回的處理程序。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9條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案件的退回作了一定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具體操作,所以應在進一步細化案件退回處理程序的同時,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尤其是對那些公安機關明顯處理不規範和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啟動相關救濟程序,以此構築立案監督的外在制約屏障。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