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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的分類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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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越來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都知道每個法院都有管轄的區域,因此當事人提出異議之後,法院是需要審查的那麼法院管轄的分類?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管轄的分類


  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內發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人民法院。如果出現案件涉及了眾多外國人或公司,或者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轄市,乃至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審理。
  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保險合同糾紛而言,不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民訴意見》第25條也有特別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保險合同糾紛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以及違約責任等引起的糾紛。保險標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險的財產,比如某建築物、某運輸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處理法院管轄的問題時的基本原則


  (一)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二)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三、如何選擇交通事故起訴的管轄法院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你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什麼?那就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相信大多數人都是這樣想,這麼做的。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原則,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的具體表現。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轄市,乃至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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