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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承擔路面挖溝導致行人摔倒的責任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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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挖溝導致行人摔倒,一般由挖溝者或者路面管理方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當中,行人因路面挖溝而摔倒受傷的話,屆時可以依法向責任人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費用。
一、

誰應承擔路面挖溝導致行人摔倒的責任


  由挖溝的人或路面管理方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

行人摔倒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1.醫療費,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乘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住宿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

行人摔倒請求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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