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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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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財政部發布文號:財管字[2000]200號一、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以下簡稱國資)部門審核批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准。但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購有關國有股權管理事宜,須報財政部審核批准。具體職能劃分如下:(一)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國有股權管理職能地方國有資產占用單放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地方股東單位未全額認購或以非現金方式全額認購應配股份;地方股東單位持有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二)財政部國有股權管理職能中央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地方股東單位涉及以下行為的,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設立公司並發行外資股(B、H股等);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國家組織進行的國有股變現籌資、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試點等工作。(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單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二、國有股權管理程序(一)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負責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經地方財政(國資)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批准。(二)由財政部負責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按以下兩種情形辦理:國有股權由地方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國有股權由中央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中央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三、辦理國有股權管理審核批覆事宜需報送的材料:(一)設立公司需報送的材料:1、中央單位或地方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東關於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由請報告;2中央單位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3、設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重組方案、國有股權管理方案;4、各發起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及主發起人前三年財務報表;5、發起人協議、資產重組協議;6、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7、關於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8、公司章程。(二)配股時需報送的材料: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股東的申請報告;2、上市公司基本概況和董事會提出的配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3、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數及其持股比例;4、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審核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政府對有關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5、以實物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該資產的概況、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合現性審核文件等;(三)轉讓或劃轉股權需報送的材料:1、中央單世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關於轉讓或劃轉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告;2、中央單位或省級人民政府關於股權轉讓或劃轉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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