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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上市公司盈餘治理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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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盈餘治理就是治理當局在遵循準則的基礎上,通過對企業對外報告的會計收益信息進行控制或調整,以達到主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其終縱目的在於獲取私人利益,具體目的為籌資、避稅、獲取資本以及規避債務契約約束等。盈餘治理有諸多表現形式,可以通過完善會計規範、加強審計監控和加大監管力度等進行防範。
  關 鍵 詞:盈餘治理 涵義 目的 防範措施
  Earnings Management in Listed Companies
  QIAN-Heying
  (Wanbang Accountant Office, Lishui, Zhejiang 324000,China )
  Abstract: Earnings management means to control or adjust the information of the financial income in the report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interest. aims are to obtain the private benefit, collect capitals, escape taxes, obtain political capitals and evade the obligations of contracts. Earnings management has various type ,and it can be kept away through perfecting the accounting regulations, enhancing the auditing and control and so on.
  Key Words: Earnings Management Meaning Aim Measures
  
  一、盈餘治理的涵義
  盈餘治理是國外學和會計學廣泛的課題。對盈餘治理的概念會計學界存在著諸多不同意見。從以下兩個權威性的定義可以看出盈餘治理的基本涵義。一是美國會計學家斯考特(William·K·Scott)以為,盈餘治理是指"在GAAP答應的範圍內,通過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最大化的行為"。另一是美國會計學家凱薩琳·雪珀(Kathehne SchipPer)以為,盈餘治理實際上是企業治理職員通過有目的地控制對外財務報告過程,以獲取某些私人利益的"表露治理"。根據以上兩個權威性的定義,可以看出,盈餘治理主要具備這樣一些涵義:第一,盈餘治理的主體是企業治理當局,它包括經理職員和董事會。儘管經理職員和董事會進行盈餘治理的動機並不完全一致,但他們對企業會計政策和對外報告盈餘都有重大,企業盈餘信息的表露由他們各自作用的協力所決定。第二,盈餘治理的客體是企業對外報告的盈餘信息 (即會計收益)。在雪珀的定義中,盈餘治理不僅僅指對會計收益的調整和控制,而且包括對其他會計信息的表露的治理,但是對會計收益以外的財務數據的操縱並不具有普遍的意義,它所具有的經濟後果相對而言要小得多。假如將其納進盈餘治理的範疇反而會影響對盈餘治理本質的把握。第三,盈餘治理的是在GAAP答應的範圍內綜合運用會計和非會計手段來實現對會計收益的控制和調整,它主要包括會計政策的選用,應計項目的治理,交易時間的改變,交易的創造等。第四,盈餘治理的目的是盈餘治理主體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又包括治理職員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董事會成員所代表的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綜上所述,盈餘治理就是企業治理當局在遵循GAAP(或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通過對企業對外報告的會計收益信息進行控制或調整,以達到主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二、盈餘治理的目的
  對盈餘治理目的的剖析可以從盈餘治理的終縱目的與其具體目的兩個層次來了解。
  1.盈餘治理的終縱目的
  毫無疑問,企業盈餘治理的終縱目的是十分明確的,即獲取私人利益。一般以為,通過盈餘治理獲取私人利益的主體是把握企業治理權的高級雇員,包括總經理、部分經理和其他高級主管。意義上的公司制企業是以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公司的大股東可能並不參與日常經營治理,真正把握治理權的往往是公司的高級雇員。由於治理者與股東的目標並不完全一致,他們都有各自的小算盤。因此,委託--代理關係一經建立,"道德風險"、"信任危機"等也將隨之產生。為使二者的目標趨於一致,委託方(股東)通常採用業績--報酬激勵的方式來促使治理者盡最大努力工作。
  治理激勵機制產生了雙重效應。一方面,它使治理者的治理活動迅速向股東的目標靠攏;另一方面,它又使治理者更積極地謀求任期內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報酬最大化、更多提升機會等。為此,治理者就有動因採用盈餘治理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假如凈利潤低於獎金方案的下限,治理者就有可能進一步降低凈利潤。這樣,下一年度得到獎金的機率就會增加。相反,假如凈利潤高於獎金方案的上限,治理者在報告利潤時就會儘量往除超過上限的部分,由於這部分利潤得不到獎金。只有當凈利潤在獎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間時,治理這才會有增加報告利潤的動機。此外,治理者在卸任之前通常會選擇有利的會計政策調增報告利潤,以獲取最後一次高額獎金。同樣,業績較差的企業治理者在任期將到時,為防止或推遲被解僱,也會利用盈餘治理來粉飾真實業績。但是,一旦治理者的變動得到確定,治理者便可能降低當期利潤,以增加未來盈利的可能性。在實行承包制的企業中,治理者進行盈餘治理以達到獲取個人利益的目的的可能性更大。
  治理者報酬與利潤掛鈎的制度原本是用來消除股東與治理者之間的"信任危機",但實施的結果卻是事與願違,非但沒有消除危機,反而加深了危機。終極的結果是治理者通過盈餘治理獲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而股東、底層雇員卻成了名副實在的受害者。
   2. 盈餘治理的具體目的
  治理當局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終極目的,在實施盈餘治理過程中又會有一些具體目的。與其終縱目的不同的是,盈餘治理的具體目的一般是以促進企業為中介,以達到公司規模擴張之後治理者報酬的增加、在職消費層次的進步以及前途的發展等終縱目的的實現。盈餘治理的具體目的一般表現為四個方面:
  一是籌資目的。我國上市公司盈餘治理的直接目的就是籌資,當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公司法》對企業有嚴格的規定,如必須在近三年內連續盈利,才能申請上市。為達到目的,企業便採用盈餘治理,進行財務包裝,合規正當地"騙"得上市資格。同時,經過盈餘粉飾的報表還有助於企業獲得較高的股票定價。再如上市公司預備配股的時候。證監會的有關文件規定,公司"最近三年內凈資產收益率每年都必須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略低於9%"。為了達到配股及格線,上司公司便會積極利用盈餘治理調整凈資產收益率以達到配股的目的。
  二是避稅目的。公司盈餘治理的避稅目的是十分明顯的。"公道避稅"之所以成為可能,一方面是由於我國的稅法體系還不十分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頗多;另一方面是由於公司治理者在會計政策和會計的選用上有較大的靈活性。比如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同時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對企業治理者而言,稅法的規定便為其開展盈餘治理提供了彈性空間。治理者會通過選用適當的會計政策和方法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有資格按照顧性稅率繳納所得稅。
  三是獲取政治本錢的目的。政治本錢是指某些企業面臨著與會計數據明顯正相關的嚴格管制和監控,一旦財務成果高於或低於一定的界限,企業就會招致嚴厲的政策限制,從而正常的生產經營。為了避免發生政治本錢,治理者通常會想法降低報告盈餘,以非壟斷等形象出現在公眾眼前。如微軟公司就曾通過遞延確認實際所得收進來下調盈利,以逃避美國反壟斷機構的指控。
  四是規避債務契約約束的目的。債權人與企業簽訂債務契約是為了限制治理者用債權人的資產為企業獲利但卻有損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包含一些保證條款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如不能過度發放股利、不進行逾額貸款、計提一定比例的償債預備金等等。有些貿易銀行甚至規定不得向虧損企業貸款。這些都使得企業不敢輕易違反有關條款,否則會招致很高的違約本錢。假如企業的財務狀況接近於違反債務契約,治理者就有可能調增報告利潤,以減少違約風險。盈餘治理就成為企業減少違約風險的一個工具。
  三、盈餘治理的表現形式與防範
  1. 盈餘治理的表現形式
  一是多種形式的"利潤儲存器"。有些企業用不切實際的假設往估計諸如退貨、貸款損失、保修用度等或有事項的預備,這樣,企業就可在業績良好時多計提預備,在業績不佳時少計提預備,以調節利潤。
  二是操縱收進的確認時間。如為了虛增利潤,在銷售完成之前、貨物起運之前,或在客戶還有權取消定貨或推遲購貨之前,就確認收進。當為了少計利潤時就做相反的操縱。
  三是濫用重要性原則。重要性原則以為,對微不足道的項目則不值得對其進行精確計量和報告。有些企業以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為藉口,編造會計數據,從而達到粉飾財務業績的目的。
  四是巨額沖銷。有些企業為了保證未來盈利水平,採取巨額沖銷的手法。例如,在企業重組過程中誇大重組用度,以隱瞞利潤。而當重組企業未來盈利不足時,這些虛列的用度,即隱瞞的利潤,就會變成重組企業的收進。有些吞併公司,尤其是那些通過發行股票實施吞併的公司,在吞併時確認一大筆開發用度,或預提大量經營用度,形成巨額預備。在適當的時候就可以調節利潤。
  2.盈餘治理的防範措施
  一是完善規範。首先要求公司在改變會計和原則時,應儘可能具體地表露其改變對利潤的,包括增加財務報表附表,具體列示所有調整項目。其次果斷反對以重要性為藉口,為故意虛報業績開脫責任。再次對收進確認提出嚴格要求,特別要避免收進的提前確認。
  二是加強審計監控。註冊會計師行業應明確對被吞併公司開發費的審計原則,對公司吞併中有關巨額沖銷、資產重組以及收進確認等事項的規則應加以補充、完善。外部審計師必須把信息的完整性放在首位,不答應以追求效率而忽視效果的審計方法取代完整的審計程序。
  三是加大監管力度。監管機構應將那些重組過程中預提用度、進行巨額沖銷的公司,列進重點核查範圍。發現應進行嚴厲的處理,加大懲罰力度。同時,監管機構還應加強正確引導,使的經營治理者建立起公允、正當、一貫地進行會計盈餘報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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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atricia M.Dechow and Donglas J.Skinner.Earnings Management:Reconciling the Views of Accounting Academics,Practioners,and Regulators[J].Accounting Horizons,20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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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賈劍鋒,李淑花:《盈餘治理與利潤操縱的差異》(J),武漢:《財會月刊》,2001(14),25-26
  [4] 王靜,陶曉敏:《上市公司盈餘治理的負面影響及其對策》(J),南京:《南京學院學報》,2001(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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