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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損害公司利益被開除有賠償嗎?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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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員工損害公司利益被開除是沒有賠償的。在我國的勞動合同的解除的規定中,如果是因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公司是不必支付補償金。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達到」嚴重「程度,且規章制度要經過員工討論並明示的才有效。
如果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某種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或賠償。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支付補償金。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達到」嚴重「程度,且規章制度要經過員工討論並明示的才有效,否則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補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是受到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的,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理由是不能辭退員工的,不能違法辭退員工,不過勞動者有違法行為的,比如勞動者損害公司利益此時是可以開除的,這也是我國的法律保護公司的利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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