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訴訟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解散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提醒您,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事由有: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公司解散訴訟管轄是什麼
公司解散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提起公司解散訴訟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三、解散公司的條件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只有四個: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然而,在審判實踐中,許多股東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法院判決解散公司,這些請求往往因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而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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