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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簽勞務合同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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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簽勞務合同一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姓名)
甲方:江西盛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將共同遵守。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程序制定後,通過公司內聯網、門戶網站、員工手冊、制度彙編等多種方式公示、告知,乙方有義務及時主動學習和掌握。甲方規章制度以上述方式公示滿一周,視為乙方已知曉。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已充分知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甲乙雙方已就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限、聘用崗位及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公司福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情況進行溝通。雙方一經簽字,即證明乙方對上述情況已有清楚了解。
乙方若為新招用人員,應提供真實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業績、工作經歷、在校成績(僅對應屆畢業學生)等信息。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須保證已經終止(解除)了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或沒有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否則,由此引發的糾紛及全部法律責任由乙方負全責。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__年3月1日起至20__年3月1日止;其中試用期至20__年4月1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擔任:文員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
第五條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因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六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同時按照甲方制度規定享受年休假、探親、婚、喪等有薪假期待遇,具體標準按國家和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甲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衛生、健康標準的工作環境,建立健全生產流程,制定工作或操作流程及相應規範,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第八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能、操作規程或工作規範、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如乙方為女職工,甲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為乙方提供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障。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按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按時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應得的勞動報酬。
甲方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乙方有義務按照個人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有責任在發放乙方個人薪酬時,代為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乙方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甲方有權安排乙方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乙方工資200%的加班工資;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乙方工資300%的加班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乙方按規定委託甲方代為扣繳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其它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第十四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乙方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十七條乙方應樹立主人翁責任感,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乙方在工作中,要牢記「用戶至上、質量第一」的服務宗旨,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和聲譽。
第二十條乙方在工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通信暢通、生產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公司內部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的,或受甲方派遣從事其它臨時性工作(如搶險、救災等)的,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調整或派遣。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間,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和因工作原因接觸到的第三方的商業秘密,泄露商業秘密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內容相應變更。
第二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試用期內,被甲方考核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乙方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達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三)乙方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害的,經甲方認定並經甲方職代會或工會通過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重大事故、員工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之一的;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或被人民檢察院確定為不起訴的;
(六)乙方提供虛假或不真實的本人信息和勞動關係狀態,影響甲方的判斷而錄用的;
(七)乙方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八)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甲方依據本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規定,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作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依據(七)、(八)、(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規定標準支付。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實施: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勞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正在被審查和例行審計期間;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訂立有保密期協議的,乙方不得依據本條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而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賠償責任:包括: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付出的費用,包括獵頭費、廣告費、代賠付的費用等;
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差旅費、住宿費、實習費等;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本合同約定、專項協議約定及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切身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已完成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乙方應將合同期內甲方交給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以及乙方留存的工作文件、技術資料等一切與工作有關的材料,全部交還給甲方,工具、物品、文件資料等遺失的,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在終止、解除合同前,積極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手續。
甲方在確認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後,為其開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等的轉移手續。
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條外,因乙方原因未辦理完畢上述手續的,甲方有權不為乙方辦理終止、解除合同手續。
第三十三條20__年1月1日後勞動合同終止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甲方(僅指國有控股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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