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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論文也論股權性質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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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權性質各學說繽紛不一,幾乎都有紕漏之處,不能很好解釋各項權能均已“豐滿”的股權。“股權獨立說”已為學術界通說,但其並沒有對股權的各項權能進行系統分析,流於宣示性說教。還有學說對股權的權能進行了分析,但又把“股權”支離為“股權”和“股東權”兩概念,實有生造概念之嫌。筆者認為股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形態,並擬就其各項權能進行分析。
  關鍵字: 股權 所有權 債權 社員權 綜合權 獨立權 股東權 權能
  一、 股權性質之爭的由來
  股權性質之爭是隨著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性程度的提高而出現的。人類商業組織形式經歷了從低級到高級逐漸發展的過程。最初出現的商業組織形式便是獨資企業,也稱個人企業,是指個人單獨出資經營的企業,至今仍然作為一種企業經營形式而存在。當獨資企業所有人過世後,獨資企業由數個繼承人繼承,企業仍繼續存在時,企業成為數個繼承人的共同財產,獨資企業即發生了質變而成為合夥企業。此即中世紀的義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城市中出現的家族經營團體。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很大程度上沒有獨立的人格,而依附於獨資人或合伙人的人格。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家族經營體中家庭因素越來越少,非家庭因素越來越多。這種經營共同體規模的也不斷擴大,其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越來越嚴密而演變為無限公司。繼無限公司之後出現的是兩合公司。兩合公司的前身是中世紀的義大利及地中海城市出現的以海運企業為主的康孟達組織(Commenda)。(康孟達組織還發展出另外一種企業形態隱名合夥。)該組織是商業性共同經營體,它依契約規定,由資本家出資,而由航海者販賣貨物到海外,即資本與勞務相結合,雙方共同分配盈餘;虧損時,資本家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康孟達組織的債務負責任,而航海者則要負無限責任。康孟達組織具有既可以鼓勵資本家出資,又可使敢於冒險的航海者得到足夠販運資金的優點,所以日益盛行並擴展到陸上貿易。
  以合夥契約為實質的無限公司也好,以康孟達契約為實質的兩合公司也好,因股東個人仍然要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公司的財產仍舊沒有完全脫離股東個人的財產(1)。公司的人格相應地也沒有完全獨立於股東個人人格。17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才使得公司獨立人格真正確立起來。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特點是實行股東有限責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則僅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被認為是一種和自然人一樣的客觀實在,兩者人格截然分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對公司制度的發展具有極為深遠的意義。(2)19世紀末股東人數有限,凝聚力強的有限公司開始出現並快速普及於西方各國。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往往不直接參加公司經營,由股東大會委託經營管理者,而對經營管理者的惟一限制就是股權。由此,便提起對股權性質的認識問題。
  然而,儘管關於股權性質的認識在國外並沒有達成共識,有關理論非常零亂,沒有系統的論證和分析,但實踐上西方公司產權自始就比較清晰,所以對股權性質並沒有過激烈的爭論。而在我國對於股權性質的討論,是在對國有企業制度的改革中,企業應不應該以及能不能夠在產權上真正獨立這個問題上提出這一命題的。(3)因此,股權性質之爭自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以來就爭論不休。
  二 、關於股權性質之各學說及批判
  〈一〉所有權說
  該說認為股權具有所有權的性質,即股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所有權,股東認繳出資,持有股份並未喪失其所有權,而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權,實現所有權。依該學說,公司是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所以股東對公司財產當然享有所有權,而股東會、股東大會是股東行使所有權的方法。(4)當然,所有權有兩重含義,一重是嚴格的法律意義的所有權,它要符合法律上關於所有權四項權能的規定;另一重含義是樸素的所有權觀念,凡是自己的財產就都可以看作是我所有的,而不管其權利形態是否與所有權的定義相符。(5)若依後種認識,股東所有權說未償不無道理。筆者認為作為理論上的認識必須從法律角度探討才有意義。
  所有權說在實踐上會造成很多弊端,存在明顯缺陷。要麼是股東享有所有權,而公司享有經營權,即“兩權分離”,從而動搖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性的物質基礎;要麼在企業中,會出現股東所有權和公司法人所有權並存的“雙重所有權現象”。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如今已無庸置疑。而在某種意義上說,在民商法領域無財產即無人格(可能有點絕對,但尤其在商事交易中,沒有財產則寸步難行則是毫無疑問的)。按照民法理論只有所有權才具有承擔財產責任的能力,除所有權以外的任何其它權利都不具有這種能力。(6)“兩權分離”論者認為公司只享有經營權,而公司財產的所有權則屬於股東。從公司方面來說,公司擁有的權力太小,不利於商事交易快捷特徵。“商場如戰場”,大好商機擺在公司經營者面前,公司無權自主經營,這顯然與現代市場經濟市場主體自主經營的原則相悖。從股東的角度來講,股東既然擁有所有權,那麼是不是意味著股東可以隨意直接處分甚至抽走公司的財產呢?那麼公司的獨立人格如何保障?而且如果股東對其投資額仍舊享有所有權,同時卻又享有有限責任的待遇,顯然與公正相悖。(7)
  所有權說還可能違背“一物一權”的物權法原則。一物一權原則,指一個物上不能設立兩個以上相互牴觸的物權,尤其是一個物上不能有兩個所有權。“雙重所有權說”者認為,在企業財產上存在兩個所有權,即股東所有權和公司法人所有權。對於這兩個所有權,他們或者表述為絕對所有權和相對所有權,或者表述為虛擬所有權和現實資本所有權。該說是為調和國家股東與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矛盾而提出的,作為法學家不能為迎合國家政策需要而置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於不顧。當然,並非傳統的民法理論不可逾越,但至少應當能自圓其說。
  在理論上,股權不同於傳統民法上的所有權。(8)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具有追及力,不論其輾轉何處,所有人都得追回原物;而股東一旦將財產投資於公司,即喪失所有權而取得股權,且不能任意收回。因此,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股東以實物向公司出資的,必須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所有權的效力具有優先性,當所有權與其它權利衝突時,所有權可得優先滿足;而股權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則處於最後的清償順序。所有權是一種對物直接支配處分的權利;而股東對入股的財產無任何直接支配控制的權利,公司則可以根據“經營判斷”法則自由處分公司的財產。(當然,股東可“用腳投票”拋股走人或“用手投票”更換經營管理者,但這只是典型的行使股權的方式。)有學者指出在公司解散時股東分割剩餘財產是所有權回歸性(或彈性)的表現,的確,只有股權的這一內容還具有所有權的性質,但不能說股權整體上還是所有權。(9)
  所有權論持有者往往還以否定股權所有權性質會在公司實踐中產生很多消極的影響作為辯詞。他們認為否定股權所有權性質會導致公司財產最終沒有歸屬,其實這還是表明他們對公司人格獨立性及永續存在的公司法原則認識不夠。公司的財產就是屬於公司,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有資格擁有也必須擁有財產。公司永續原則表明公司一經股東出資創立即永續存在,除非解散、破產才得以消滅其人格,只有此時才應談到公司財產的歸屬問題,而此時又有清算制度解決該問題。他們還認為若否定股權所有權性質,公司內部權力制衡機制將失調,經營者的權力絕對化問題就得不到解決。其實只要股東在股票市場上“用腳投票”或通過股東大會“用手投票”就能很好解決這一問題。那種把法人的財產說成是屬於法人成員的觀點,是沒有弄清共有財產與法人財產制度本質區別,是沒有弄清合夥與法人的本質區別。(10)
  〈二〉債權說
  “債權說”針對現代公司制度的一個最大特徵在於公司實際控制權由股東向經理層轉移的現象,提出傳統的股東權已經消滅,股東所認股份是以請求利益分配為目的的附條件債權,也就是說,股東對公司享有的財產權是一種債權。(11)甚至有學者提出:股權不是近似於債權而根本就是債權(12)。
  債權說從現實角度觀察到了現代公司股東成為“食利者”(股利)這一現象(13),但從原理上看,債權說並沒有觸及公司制度代表著一種全新的股東與公司間的股權與法人所有權互相獨立又相互制衡的產權關係本質。(14)股權與債權在法律特徵及效力等方面均存在相異之處。(15)債的關係可因債的履行而消滅;股權只因企業倒閉、解散而消滅,不因股份公司履行了支付股息和紅利的義務而歸於消滅。股權與債權雖然同樣都有請求的權能,但基礎權利不同,股東的請求權基於股東的資格;債權請求權基於債的關係。當公司倒閉、解散時,債權處於先於股權清償的地位;股權處於最後受清償地位。債的關係中,雙務有償法律行為,一般都具有等價的特點;而投資法律關係中,則不具有這個特點,股東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等利益可能大大超過所投入的財產價值,也可能不足補償所投入的財產。股東對其投入的財產不能收回,要承擔風險責任;而債權人則不承擔風險責任,到期有權請求還本付息。(16)另外股權還有共益權能,如參與股東大會權、質詢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外,別無它權。
  〈三〉社員權說
  社員權說自德國學者瑞納德於1875年提出以來,已成為德日通說,在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持此觀點。該說認為股權是股東作為公司(社團法人)的成員而享有的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的總稱(17),其權利主體是股東(社員),相對人是公司(社團),社員只是社團的一分子,故不是個人法上的權利,而是團體法上的權利,為民事權利之一種。(18)
  社員權說突破了傳統以財產權的物權、債權兩分法對股權研究的限制,以社員權的概念為股權形成一個新的權利奠定了基礎,為股權性質的研究開闢了新的視野,使人得以由社團法人與成員關係的角度分析和闡釋股權進一步確立和鞏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徵。(19)但社員權說有拋開股東在公司中的財產權的傾向,而集中論證包括股東自益權與共益權在內的股東權利是一種社員權利。(20)並且社員權說只是複述了股權的內容,迴避了股權的性質。(21)社員權說的盲點在於並沒有涉及股東的財產權或者只是勉強地將社員權解釋為通過身份體現的財產權。(22)而傳統的社員權僅指基於社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並不是財產權利,而股權則是基於出資行為而享有的權利,並且傳統社員權不會因出資多少而地位不同,而股權會因股份的多少而地位不同。把社員權解釋成為具有財產性質的權利,這破壞了社員權作為身份權體系的完整。(23)該說無法解釋股權的可流轉性,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權都是可轉讓的,而社員權作為身份性質的權利是絕不能在市場上流通的。該說還無法解釋一人公司現象,一人公司已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獲得承認,那麼一人公司的股東是什麼社團的社員呢?
  〈四〉綜合權利說
  綜合權利說是綜合股東的財產權利與非財產權利,認為股權是現有公司實踐中表現出的股權的各項權能。綜合權利說是在用傳統權利形態如所有權、債權、社員權等不能很好解釋股權的情況下,有些學者為解決這一尷尬境況而提出的權宜之計。該說只是感性地告訴我們股權就是公司實踐中表現出的各項權能之和,並沒有從法理的高度對股權性質進行界定,且有各項權能簡單相加之嫌,理論認識不清勢必導致公司實踐股權行使的混亂,比如在實踐中若新出現股東行使的權利屬不屬股權範疇呢?
  〈五〉獨立說
  獨立說在國內已逐漸被更多的學者所接受。該說認為股權既不是所有權,也不是債權,股權實質上是與所有權和債權並列的一種權利(24),股權只能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25),而不是物權特性,債權特性以及人格權特性的簡單相加(26)。獨立說突破了在傳統權利類型尋找理論支持的主張,是一種理論創新,使我們對股權的性質有一個質的認識,為我們對股權的認識及研究提供了一種全新思路。但獨立說並沒有詳細論述股權各項權能,它往往只是宣示性地提出股權的概念,股權的權能體系並沒有建立起來。
  〈六〉“股權股東權”說(為區別前述諸說,本處凡加引號的“股權”、“股東權”都是指該說意義上的股權和股東權)
  “股權股東權”說論者認為股東享有的權利應分為“股權”和“股東權”兩種,股權與“股東權”是兩種不同層面的權利,“股權”是指股東對股份的所有權,是一種物權、財產權,“股東權”是區別於“股權”的一種社員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27)該說對“股權”,“股東權”以及二者的聯繫與區別作了較為詳細的論述,有利於我們進一步加深對股東享有的權利性質的認識,但該說也存在諸多弊端。首先,有生造概念之嫌,易於在認識上產生混亂。把完整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分成並駕齊驅的兩個權利類型,顯屬多此一舉。該說持有者指出台灣地區的公司法教材中只有“股東權”的提法,而不曾有“股權”的概念。(28)但台灣地區也沒有“股權股東權”的分法,再者法學研究的目標是既要廓清法律問題的實質,又要簡化概念便於遵守和適用。如法學研究囿於學術而學術,則法學研究是沒有生命力的。《法國民法典》之所以有如此強大的生命力與拿破崙“希望一個普通的老太婆在燭光下就能看懂其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不無關係。其次,“股權”是股東對股份的所有權而非體現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的觀點試圖在避免“所有權”說的弊病,但試問此時該所有權的客體是什麼?若如“股權股東權”說論者所言是股份的話,那麼股份又是何物?某股東持某公司股份70%,是不是說該公司70%歸某股東所有呢?如此,又回到“所有權”說的陳論中去,這顯然不符合“股權股東權”論者的原意。股權的客體不能確定化,那麼提一個虛緲的股權是股東對股份的所有權的觀點是沒有意義的。另外以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容任何人破壞為“股權”是所有權的辯詞不能成立,因為公民的任何權利都是不容破壞的。再次,“股東權”是區別於股權的一種社員權,是一種非財產權的論點試圖克服社員權說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解釋股權所含財產性質權利的弊病,而絕對地強調“股東權”作為社員權並不涉及具體的財產權利,並泛? 炎砸嬡ㄒ步饈臀可繚斃勻ɡ庀勻揮只氐繳繚比ㄋ檔睦下飛先ァN摶曬慘嬡ǎㄈ綾砭鋈ā⒅槿ê屯鍍比ǖ齲┦羯繚比ǚ凍耄壞砸嬡ǎㄈ綣衫峙淝肭筧ê褪S嗖撇魅∏肭筧ǖ齲┰蚴遣撇勻ɡR怨衫峙淝肭筧ê褪S嗖撇峙淝肭筧ǖ茸砸嬡ê誦氖喬肭筧ǘ侵淙ㄎ劬荻銜且膊皇舨撇ǖ哪諶藎螄鄖G扛交幔ㄒ彩喬肭筧ǘ侵淙ǎ揮腥酥髡耪ㄊ欠遣撇勻ɡ0炎砸嬡ê凸慘嬡ㄗ魑骯啥ā倍綞ㄎ遣撇勻ɡ啞渥魑迪止啥撇ǖ謀U鮮侄危肟撇ㄌ致邸骯啥ā泵揮幸庖濉9啥鱟實哪康木褪腔窶致酃啥磧械娜ɡ匭胍圓撇ɡ誦摹?o:p>
  三、 筆者關於股權性質的界定及股權各權能分析
  〈一〉討論股權性質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股權性質在國外並沒有達成共識,但西方國家公司制度卻能良好地運行,所以有學者提出對股權性質的討論沒有必要。此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西方自始產權關係就極為明晰,所以公司實踐對股權性質的討論沒有理論上的需要;而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以來便存在嚴重的產權問題,從意識形態的角度來看國家所有權似乎不能動搖,而現代公司制度的精神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公司應該對公司的財產擁有所有權。討論股權性質有助於公司人格獨立的真正確立和股東權利的保護。
  對股權性質的研究關乎現代企業制度能否成功建立的重大問題。現代企業制度的四大特徵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產權清晰。如果把股權定位於所有權,則根據“一物一權”主義的民法原則,公司法人就不能享有公司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分配,據此股東是不是可以支配公司的財產,公司沒有財產所有權是否還有資格獨立承擔責任不無疑問。
  對股權性質的研究還關乎對股東權利的保護。現代公司制度中,“直接出錢的股東卻不在公司中直接參加經營”(29),董事會中心主義確立起來,這有利於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在公司制度發展史上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經營者和股東畢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利益主體,董事會權力的膨脹勢必會帶來股東利益保護的問題,而股東對公司的惟一制約手段就是行使股權。因此股權性質的研究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制約絕對化的董事會的權利至關重要。例如把股權界定為債權,而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其權利才能得以實現,即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須債務人的積極配合。如果股東股權的實現要公司積極配合(實質上是經營者決定配合與否),這顯然置股權行使以很被動的狀態。
  〈二〉筆者關於股權性質的界定及各權能分析
  1,傳統財產權體系及其發展。
  財產法體系是一個開放的權利體系。(30)在羅馬私法體系中,羅馬人以“物”(指有體物)作為權利客體範疇,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制度”,建立了以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物法”體系。(31)到近代社會又出現了獨立於傳統意義上的物的另類客體-知識產品。當代社會人體組成部分,人格利益也被賦予財產意義,從精神價值向財產價值擴充。環境權也逐漸成為人們現實享有的權利。
  雖然大多數現實中的具體權利可以邏輯地歸入固有的傳統權利體系中,但仍然有許多新型財產關係無法在其中找到相應的位置。(32)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新型財產性權利紛紛出現,越來越多的權利已不能僅僅限於在“絕對性的物權”或“相對性的債權”中尋找其法律性,而是表現為包含著多種財產利益的綜合權利(33)。如租賃權,既具有債權屬性,又具有物權屬性。
  2,股權性質的界定及各權能分析。
  股權就是新出現的權利類型。判定股權的性質,不能從既定的所有權或債權的定義出發,否則就是馬克思批評的“形上學或法學的幻想”。(34)股權就是股權,是一種與物權、債權並列的新型財產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
  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股權的各項權能已經發展成熟,股權權能體系已經完整。有學者認為股權具有四項內容(權能),即股東對股票(股金或其它投資憑證)的占有和支配即所有權;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即對公司進行制約的權利;股東取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在公司解散時分取公司剩餘財產的權利。(35)筆者認為股東對股票的所有權作為股權的一個權能不合適,不記名股票持有者即可推定為所有者,記名股票及其它投資憑證所有權已被明確載明。再者此種分法不周延,如查閱公司各種文件帳表的權利、股份轉讓權等就沒有包容在此四項權能之中。這種分法也很零亂,不具有系統性。筆者認為股權可分為自益權(財產性的權利)和共益權(非財產性的權利)。前者主要指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抵押和繼承的權利,股份購買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剩餘財產索取權等;後者如股東大會出席權,重大事項表決權及審批權,查閱公司各種文件帳表的權利,質詢權,對董事的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
  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二者契合在一起構成股權完整的利體系。其中財產權內容是股權的基本方面,收益是股東對公司投資的主要預期利益,是股東向公司投資的基本動機所在(36),收益是股東的終極目的;非財產權是確保股東獲得財產利益的手段,是次要方面,但這不是說其不重要,它是財產性權利體現和保障。
  注釋:
  [1][2][29]陳乃蔚主編:《公司法教程》第8頁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15]錢明星:《論公司財產與公司財產所有權、股東股權》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8年第2期。
  [4]丁煥春主編:《企業法概論》第28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年5月版。
  [5][9][14][34][35]康德琯《股權性質論辯》載《政法論壇》1994年第1期。
  [6][7][10]王建平 《法人財產權研究》載《經濟學家》1996年第4期。
  [8][16]余文海:《再論公司法人財產權性質》載《江西法學》1995年第5期。
  [11]郭鋒:《股份制企業所有權問題的探討》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
  [12]陳健松:《股權的性質-新債權論》載《商業研究》2000年第6期。
  [13][20][22][27][28]鄭 彧:《論股東的權利》載顧功耘《公司法律評論》2002年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7]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1994年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8]梁慧星:《民法總論》[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9]雷興虎/馮果:《論股東的股權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載《法學評論》1997年第2期。
  [21][23]石少俠:《股權問題分析》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4期。
  [24]石少俠著:《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頁。
  [25]江平/孔祥俊:《論股權》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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