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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業發展的法律規制問題分析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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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業發展的法律規制問題分析

作者:未知
[摘 要]汽車租賃主要是指汽車租賃公司為需要長期或者短期用車的承租人提供車輛定期使用權,並按照一定標準收取租金的服務行為。汽車租賃業在20世紀80年代末引入中國以來得到了較快發展,但目前我國汽車租賃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信用評估機制缺失、責任承擔、准入資格以及監管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本文從我國汽車租賃業的發展現狀出發,探討其在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汽車租賃;法律問題;承租人;汽車租賃公司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2-0096-02
  
  1 汽車租賃及其發展現狀
  汽車租賃主要是指汽車租賃公司為需要長期或者短期用車的承租人提供車輛定期使用權,並按照一定標準收取租金的服務行為。作為一種社會中新型的汽車消費模式,汽車租賃不但能夠對汽車業生產、銷售之間不對稱現象進行緩解,同時還能拓展汽車消費市場,對汽車業的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汽車租賃最早起源於20世紀的美國,美國人雅可布1918年在芝加哥成立了第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引入中國始於***年的北京,為準備籌辦1990年亞運會出於公務的需要而進行汽車租賃。1992年我國第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成立。近年來我國汽車租賃業迅猛發展,到目前為止,已達三千多家,租賃車輛有六萬多輛,每年可實現營業收入在3億~4億元。
  2 我國汽車租賃業發展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隨著汽車租賃業的發展,我國近年來相繼出台了汽車租賃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汽車租賃試點工作暫行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和《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等對汽車租賃行為進行管理和規範。但隨著汽車租賃業在我國的迅速發展,上述立法已不足以對汽車租賃的營運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制。目前,我國汽車租賃業發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信用評估機制缺失,事後監控機制真空
  由於目前我國汽車租賃中,信用評估機制和諮詢體系尚未建立,法律對客戶信用評估欠缺,對租賃事後行為的法律監控不足。在大多數企業中,汽車租賃合同訂立後,客戶即可以將汽車開走,而對於汽車租賃後的用途以及相關損耗,汽車租賃企業無法知曉,租賃車事後監控機制嚴重缺失,租賃車被盜、被典當、被用作非法途徑等現象時有發生。據調查統計,2010年北京市汽車租賃企業丟車率達12%之多。同時,在處理汽車租賃期間的違規違章中所出現的汽車租賃公司代人受罰的現象屢見不鮮,主要是由於我國交通違規違章行為處理的滯後性所造成的,一般在汽車租賃期過後,罰單才下來。以上情況的發生均給汽車租賃企業帶來了嚴重的損失,對租賃業的發展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
  2.2 汽車租賃企業稅負較重,私車出租現象猖獗
  在我國,汽車租賃企業不但要進行四季車審,而且承擔著較高的稅負。拿稅負來說,在購置環節,汽車租賃企業不但要承擔消費稅(3%~8%)和增值稅(17%),還需要承擔牌照費、購置費等費用;在擁有環節,汽車租賃企業必須承擔機動車輛管理費、保險費、養路費等;在使用環節,汽車租賃企業須繳納工商管理、年檢等多項費用。而私車即個人車輛卻不存在季審,也不需要進行定期維護,許多稅費也不存在,從而使得許多私車不經過交委管理以較低的出租價格進行出租,擾亂汽車租賃市場,以致合法的汽車租賃企業很難與其抗衡。
  2.3 「帶駕租賃」法制真空,實施監管困難重重
  「帶駕租賃」主要是指汽車租賃企業在租賃汽車服務之外,又向消費者提供代駕司機的租賃服務。對於帶駕租賃,聯合國、歐盟和北美的行業劃分標準中,都明確規定帶司機汽車租賃屬於運輸行業。比如聯合國2002年公布的《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是聯合國統計署制定的產品分類國際標準,包含國內外貿易中所有可流通和儲存的產品和服務。其將帶司機短期汽車租賃劃入道路運輸服務,其中帶司機客車租賃與出租汽車一樣,被視為非班線旅客運輸。而在我國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編號L73的租賃業不包括帶操作人員的租賃,編號F51的道路運輸業中也不包括帶司機汽車租賃,從而使得「帶駕租賃」的法律地位、經營資格等問題存在立法真空,法規沒有對其進行相關的規定,實施監管也顯得困難重重。
  2.4 其他法律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汽車租賃企業不能實行跨地區經營,不能進行異地還車等,這些規定都增加了承租人的經濟負擔和經營成本,不利於汽車租賃企業進一步發展。
  3 國外汽車租賃立法現狀
  3.1 美英汽車租賃立法現狀
  美英汽車租賃普遍採取會員制,美英等國法律規定,客戶租車時需記錄客戶的基本信息,汽車租賃服務流程要求簡單,從證件核查到租車、還車,每個環節必須規範,為客戶設置異地還車等便利服務。在美英汽車租賃業中,其採取先進技術提高服務水平,包括預訂系統、衛星導航系統等,建立了一整套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活動,救援保險等基本保障體系也較健全。同時,美英等國信用體系比較完善,採用個人信用號碼制度,只要有不良記錄就會存檔,汽車租賃的誠信就建立在社會誠信體系的基礎上,起點較高。在英國倫敦、美國紐約等地,法律允許帶駕租賃,但規定承租方必須經過獲得批准的經營商的預約才能租用帶司機的車輛。如紐約規定,帶司機車輛載客不得超過20人,承租方不得在街旁搭乘帶司機的租賃車。
  3.2 港台汽車租賃立法現狀
  我國台灣、香港汽車租賃業發展相對於內地來說時間要長,其立法也比較完善。
  根據台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和香港《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規定,汽車租賃資質不需要審批,而客運、貨運的資質審批較嚴格,它們將汽車租賃業納入客運進行管理和規制。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應當備具籌備申請書,向該汽車運輸業主事務所所在地之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始營業。同時,對於帶駕租賃,香港的《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中的「計程車服務」就是帶司機租賃,小客車帶司機租賃有酒店、旅遊、機場、學校、私家5種,客車有非專營巴士、紅色小巴等。上述業務允許批准後經營。台灣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需雇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雇小型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4 我國汽車租賃行業法律完善措施
  針對我國汽車租賃行業所存在的法律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4.1 明確汽車租賃業的定位,完善資格准入
  我國應該借鑑國外及我國台灣和香港的立法,將汽車租賃納入客運管理中進行規制。嚴格控制汽車租賃企業的准入,對於汽車租賃,必須由專門的機構審批才能成立,未經相關機構或者部門同意並審批的私人車輛進行租賃,經查處,應嚴厲的處罰。同時,對於私車出租猖狂的現象,我國應該在2004年4月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基礎上,對私人租車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對租賃公司車輛進行統一標識,同時降低對租賃公司的稅負和門檻,從而消除私家車在租車中所存在的優勢,有利於汽車租賃市場的規範管理。
  4.2 構建汽車租賃信用體系,建立租後汽車監控制度
  對於我國汽車租賃過程中出現的汽車詐騙、丟失、典當、違法等行為,我國應該加強汽車租賃信用體系的建設。在汽車租賃時,應該對客戶身份進行確認核實,對客戶的租車用途進行調查,評估客戶租車的風險和償還能力,對那些記錄不良的客戶進行黑名單處理,以防止租賃汽車詐騙、犯罪現象的發生。同時,汽車租賃信用體系的建立還應該跟國家公安部門犯罪資料庫和交通管理資料庫進行對接,建立一體化的信用體系。此外,汽車租賃企業可在汽車中安裝GPS系統,時時對租賃車輛進行監控。
  4.3 規制車損賠償,界定交通事故責任
  對於承租人在汽車租賃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汽車損壞、違規違章等問題,法律應該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制。第一,對於汽車租賃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交通事故中責任在承租人一方時,應由承租人承擔,其租賃公司按照過錯承擔,如汽車維護不全、客戶考核不明等責任,但不應承擔超過其義務範圍的連帶責任。第二,對於租賃汽車途中損壞的賠償,法律應該對汽車損壞進行分等級賠償規定,首先規定租賃公司有義務對租車前的車輛各性能進行評估備案,其次應該對汽車損壞進行分級,分為一級損壞、二級損壞、三級損壞等,根據不同的損壞級別來規制賠償金額。第三,對於租賃途中發生的違規違章行為,應該建立汽車租賃公司跟交通管理部門數據信息庫對接機制,汽車在租賃途中發生違章違規行為,交通管理部門應該根據租賃公司提供的資料庫,直接向承租人索求罰金或執行處罰。
  4.4 其他配套措施
  除上述制度的完善以外,還應採取如建立汽車租賃公司與汽車生產企業緊密合作機制,提倡帶駕租賃業務的推廣,並將帶駕租賃納入客運管理範疇對其進行統一監管等其他的配套措施,進一步規範汽車租賃市場,推進我國汽車租賃產業走向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第2 條,第3條[Z].1998-04-01.
  [2]孟凡具.論汽車租賃合同詐騙案件及偵防對策[J].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6).
  [3]朱志博.利用租賃汽車實施犯罪案件之預防[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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