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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202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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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02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後,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後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並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於,保證書是否屬於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於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並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並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願意接受。
此外,本案並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於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並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並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於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並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篇二:婚姻保證書法律效力(共8篇)
篇一: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老公出軌被發現後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家庭經濟條件優越。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張某經常夜不歸宿,經跟蹤調查發現丈夫張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尋機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丈夫張某於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並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後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則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妻子林某撫養;張某每月繳納5000元保證金,如違反保證內容,保證金歸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簡訊,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並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於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願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證書」中關於解除婚姻關係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由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而雙方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持。
篇二: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基本案情】
當老闆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著他寫下了「保證書」。誰料到,兩年後,老婆再次發現老公在外包養小三。妻子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並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最近,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及「婚內保證書」效力認定的離婚糾紛案件。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張某經營著一家貿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應酬,林某則做著家庭主婦。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經常夜不歸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對丈夫進行了跟蹤,發現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尋找機會偷偷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等張某回家時林某甩出了這些照片,並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張某作為公司老總哪丟得起這般臉面?於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林某不放心,要求張某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後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得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否則張某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林某撫養;張某還要每月交給林某5000元保證金,以保證不再犯,否則保證金歸林某所有。
保證書寫好籤字後,林某才算作罷。誰知兩年後,也就是去年,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簡訊,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自己卻一直蒙在鼓裡。憤怒不已的林某隨即一紙訴狀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包養小三行為的確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現林某主張按照張某兩年前寫下的「保證書」進行離婚和賠償,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當時的「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寫下的,其屬於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鑒於張某存在出軌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具有過錯,故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由張某賠償林某6萬元。
【法官觀點】
在經常出現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的行為。對於這種「保證書」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一般不可一概而論。
法官解釋說,如果雙方有關於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保證,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則不能認為就當然離婚,離婚與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
如果雙方有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則該保證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需要法院按照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則進行審查予以確定撫養人;
如果雙方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則需要法院審查該保證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篇三: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於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賭博、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才能生效。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
約定並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範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範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於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於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篇四:婚內保證書的效力
「三問」保證書
1問:有沒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
2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徐長青律師: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3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徐長青律師: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篇五:婚姻保證書
如何讓婚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
作者:楊鵬 時間:2011-03-11
主持人:
隨著我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面對各種問題的同時我們更多的會考慮如何去如何防範這些,進而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利益。但如何更加規範這些防範措施,如合使得這些措施得到法律的認同,這就是我們法律學科以外的公眾所要面臨的難題。婚姻、感情始終伴隨我們人生不離不棄,但當這一切需要我們以保證書的形式得以維繫,您會怎麼考慮呢?如何讓婚姻中的保證更加保險,這就是我們今天的命題。
今年32歲的李茹,丈夫趙陽原先是某企業的一名普通職工,2006年,單位效益不景氣,李茹的丈夫辭了工作,和朋友合夥做起了生意,幾年下來,丈夫的腰包鼓了起來,人也
變了樣。前段時間,李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子交往頻繁,經過詢問,丈夫總是推說是生意上的朋友。直到有一天,李茹撞見了丈夫與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這才承認自己與那名女子搞「婚外情」。也許是意識到自己的出軌傷害了李茹,丈夫懇求妻子能夠原諒自己,同時為了表示自己不再與該女子來往的決心,丈夫還主動提出寫「保證書」,內容是「我做了對不起妻子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妻子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然而,丈夫的保證並沒有維持多長時間,李茹再次發現丈夫與第三者繼續來往後,終於下定決心,和丈夫離婚。於是,李茹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丈夫凈身出戶。
這上學時期,學生給老師寫保證書是會得到老師的認可,可在婚姻中的保證書能得到法律的認同嗎?這樣的保證對於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評析:
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常常使用各種法律形式的手段試圖「保障」婚姻生活的穩定,從我們婚姻即將開始的「婚前公證」、到婚姻當中的「財產協議」和「保證書」等就說明了這點。在婚姻當中類似的保證書,針對我們律師而言他就是一種協議,區別於其他協議之處在他更多規範的是人們的情感與行為。主要表現在保證「不賭博、不酗酒、不搞家庭暴力、忠誠」等幾個方面,以及針對違反後的一些懲罰性條款,他又包括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配,乃至於財產的全部放棄。這諸多問題從法律的層面來理解無外乎就是夫妻之間的忠實協議。我國婚姻法第四條以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這一原則始終貫穿在婚姻的存續期間。而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僅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客觀要件,更是對過錯方的一種懲罰,無過錯方有權藉此提出損害賠償。由此可見,保證書的條款內容完全在法律調整的範圍之內,換句話說就是此種協議他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那麼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該受法律保護。 主持人:根據您的分析我們得出,李茹於丈夫之間的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那麼我是否可以理解為李茹的訴求法院是支持的?
嘉賓:我們很多的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至於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依據協議的具體內來識別。趙陽寫給李茹的保證書以法律的角度審查,他並不具可執行性,一旦產生爭議,法院很難依該份協議的約定支持李茹的請求,主要原因在於,該協議給付財產生效的條件太過於模糊,不夠準確、具體。 比如,「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他是不是也包括不給下了班的妻子做飯?這月的工資沒有如實上繳?對於這些寬泛、模糊的條款,我們是無法識別的,因此法官也很難判斷。還有一點就是這樣的保證書很大程度上存在執行難度在真正的訴訟活動中,這些保證書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數是不被法庭採納的。比如,保證有過錯後就如何如何,但從保證書上是無法真正證明犯有任何過錯的。只有通過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證據才能夠證明一方確實犯有過錯。再有,在保證書中常常有「如犯錯就放棄所有財產」等懲罰性
條款,這明顯不符合我們的法律原則。因為財產權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過錯,法庭也會按照現行的民事法律原則,在判決上對無過錯方進行傾斜性的財產分割來實現對過錯方的懲罰。因為每個人都有財產權和正常生活的權利,完全剝奪過錯方一切權利的行為,不但違反了民事法律原則,還侵犯了其財產權。
主持人:就此案例當中的保證書,如果給您一個修改的機會,您會怎麼修改呢?
嘉賓:在嚴謹的合同,他也有考慮不到之處,在此只能說給大家加一個建議。不論什麼保證書,不論保證的是什麼,有個前提就是一定對方是過錯方,因此保證書的首要就是必須使對方以書面形式承認自己的具體過錯內容,只有這樣即使協議其他條款均為無效,那麼至少可以認定對方是過錯方,無過錯一方可以藉此一點向法院主張損害賠償。談到這裡我認為
一份合法有效,能夠最大限度保護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證書應當涵蓋有以下幾點:由於我有婚外情,並且脾氣粗暴,在與妻子結婚後多次對她無故打罵,並對她的父親有辱罵的行為,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出現裂隙。現經冷靜思考,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現保證以後遵循以下內容:
1、 不實施有不忠實於夫妻情感的行為(如婚外性行為)。
2、 不貶低妻子的人格,辱罵妻子。
3、不刁難、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妻子正當工作生活的行為。
4、 不毆打、漫罵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隱瞞和私藏個人收入,雙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銀行帳號,家庭開支和個人支取應經雙方協商後再從存摺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
如果我今後有以上任何行為之一,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視為我自願放棄屬於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人:
當然,以上保證書的內容過於寬泛,而不是僅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應當是不爭的事實。
此外,尤為重點的一點是,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一同進入房間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證明有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自己先前的行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僅是言辭來證實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取得勝訴。
主持人:這樣的保證對於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嘉賓:任何問題我們都要看他的兩面性,保證書這類事物在婚姻當中出現,他最大積極意義,在於夫妻雙方理性解決婚內矛盾,規範雙方不良行為,面臨財產分歧時可以更好的釐清,針對我們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有很好的積極作用。那麼他消極的一面在於那些方面呢?南京大學一位社會學專家認為,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固然可以使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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